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6民初6412号
原告:海口泓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57号海南农垦商业中心综合楼8层B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9490821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垦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213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口泓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海口泓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泓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泓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8.57元,减半收取2829.29元,由原告海口泓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