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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澄迈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琼9023行初25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赢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迈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椰岛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垦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金龙城市广场2-14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澄迈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第三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澄迈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