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琼9023行初25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赢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迈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椰岛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垦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金龙城市广场2-14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澄迈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第三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澄迈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