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2866号
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178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湘维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湘维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5号中茂国际大厦综合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12019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46068.1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746068.18元的保单保函[编号:PZDM202045010000000359]为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46068.18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