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与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7973.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善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焕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