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福霖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803民初2316号
原告:****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兆丰润景小区颐乐天园西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694690850B。
法定代表人:赵启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均、张振莹,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第三幼儿园西行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975896198。
法定代表人:刘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鹏,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霖园艺公司)与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和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霖园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均、被告隆和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霖园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71863元。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8593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5860000元,该工程于2016年11月5日验收合格,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5195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823137元,下欠原告工程款371863元。原告每年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
原告福霖园艺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16年7月21日发包人隆和地产公司与承包人福霖园艺公司签订的《承德欢乐江山A地块一标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1份;
2、2016年7月21日中标通知书一份;
3、2016年11月5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1份;
4、2018年2月6日工程结算单1份。
被告隆和地产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未支付工程款371863元,现剩余69814.80元,差额302048.20元,因原告未按约履行质保期内的维修义务,已用于支付质保期维修费用等。其中维修路灯发生6637元,施工及养护期水费9068.70元,草坪枯死补种含一年养护费用共261817.50元,质保期内养护费用24525元。综上所述,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隆和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
1、2018年3月30日《保修期维修通知书》及附件、《保修期工程结算通知书》、《双滦欢乐江山区域2018.9月份维修费用明细表》各1份、邮寄凭证2张;
2、2019年6月10日《保修期工程维修通知书》附问题明细表1份、邮寄凭证2张;
3、2020年1月12日、2020年2月27日《告知函》各1份、邮寄凭证2张;
4、2020年7月1日《保修期工程结算通知书》、《双滦欢乐江山A区域6月份维修费用明细表》各1份、邮寄凭证2张;2020年7月21日《保修期工程结算通知书》、《双滦欢乐江山A区域7月份维修费用明细表》各1份、邮寄凭证2张。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原告福霖园艺公司(乙方)与被告隆和地产公司(甲方)签订《承德欢乐江山A地块一标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承德欢乐江山A地块一标段景观绿化工程,计划工期为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30日。合同总价款为5860000元,增值税率为3%,不含税总价为5689320.39元。竣工结算:待竣工资料移交甲方、工程竣工及物业共同验收合格并结算乙方提供本合同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绿植部分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硬质景观部分支付至结算价的95%。工程质保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金:绿化养护保证金为绿化工程结算金额的10%,在两年养护期结束后,经甲方和当地物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扣除乙方责任款后一次结清;硬质景观施工保证金为硬景施工工程结算金额的5%,在两年期满后,经甲方和当地物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扣除乙方责任款后一次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合同项目完成施工。2016年11月5日被告隆和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涉案工程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2018年2月6日,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单》,结算价格为5195000元,质保期2年,绿化软景10%质保金为129230元,硬景5%质保金为195135元,死苗金额47498元补栽后支付。上述工程质保金已到期,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71863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福霖园艺公司与被告隆和地产公司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工程已给付工程款4823137元、尚欠工程款371863元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约履行质保期内的维修义务,要求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其支付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共计302048.20元,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拒绝履行保修义务,且被告主张扣除的维修费用证据不足,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一半即185931.50元作为被告的维修及养护费用。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185931.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593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77.94元,减半收取计3438.97元,由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啸楠
判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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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如果您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此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您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按照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费。
如果您申请减免缓交上诉费,您必须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在期限内您没有交上诉状和上诉费,您将失去上诉权。
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
判决生效和申请执行:
如果您和对方都没有上诉,此判决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或一方上诉,承德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如果对方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您可以书写执行申请并交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