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9027民初1741号 原告: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长堤路66号长堤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074734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领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67107460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讪东安区,住乐东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达公司)与被告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栖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标达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龙栖置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92825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保全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栖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标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共计3292825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12月10日起,以3006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自2021年8月5日起,以1783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4.判令被告自2020年12月2日起,以876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5.判令被告自2021年7月6日起,以1861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6.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空调设备采购和安装事宜,共签订了五份合同。一、《***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与《***二期A区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7月2日双方签订《***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总价款为10140118元,用于龙栖湾***二期A区的空调设备。空调设备到场验收合格后30天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至95%的总价款,另5%作为质保金。依此合同书第十一条第3项的约定,质保期24个月,移交验收合格,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之日起算。2019年7月2日双方签订《***二期A区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龙栖湾***二期A区安装所采购的空调设备,合同总价款为4739882元,竣工验收完毕30天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至95%的总价款,另5%为质保金。龙栖湾***二期A区空调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31日、2021年4月12日向被告移交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所有空调设备,在对应的《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单》上均经被告监理单位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及代表***签字、项目管理部***签字、招采部***签字,进行了确认验收。在空调设备进场后,原告安装空调设备的工作于2019年8月6日开工,2021年11月10日竣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记录表》上,由被告的监理单位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和代表***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由项目管理部***签字、项目管理部工程总监***、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在建设单位意见处签字确认验收通过,同时标注“已移交物业,即日起进入维保”,并加盖了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专用章。采购合同和安装合同的约定总价款为14880000元而被告累计支付价款仅11130000元,扣除质量保证金744000元,尚欠原告合同约定价款3006000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与《***二期A区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采购的空调设备已经移交被告且于2021年4月12日全部经过验收,安装工程也已经于2021年11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经履行完毕采购合同和安装合同中的义务。依合同约定,被告应该于验收通过的3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即2021年12月10日起,被告未支付除了质保金之外的合同价款的,则构成违约。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合同价款3006000元,已经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3006000元价款的责任,以及,以拖欠的合同价款3006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承担从逾期之日(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责任[每日利息为:3006000元×3.85%÷360=321.48元]。二、《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员工餐厅厨房改造、阳光房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员工餐厅厨房改造、阳光房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员工餐厅厨房、阳光房采购和安装空调设备,合同总价款为77000元,以总价款的3%为质保金(2310元),质保期一年,自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开工,2019年10月10日竣工,2019年10月18日申请验收,最终本工程验收通过,并在结算协议中确定质保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被告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除质保金外的74690元价款。截止目前,质保期已经超过一年,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质保金2310元。三、《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二期花园洋房T19号楼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8月6日,双方签订《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二期花园洋房T9号楼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9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80%,即312000元,结算完毕30天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即378300元,另3%为质保金,即11700元。合同签订后,2020年8月10日原告开工,2021年7月5日竣工验收及格,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记录》由被告项目管理部***签字、项目管理部工程总监***、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在建设单位意见处签字确认验收通过,并加盖了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专用章。2021年7月5日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至今累计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尚不足合同总价款的97%,已经违约。扣除质保金11700元,仍拖欠原告合同价款178300元未付。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178300元,同时应当自逾期之日起(2021年8月5日),以拖欠的合同价款1783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承担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责任(每日利息为:178300×3.85%÷360=19.07元)。四、《***度假世界A区样板间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度假世界A区样板间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度假世界A区样板间的供货和安装,合同总价款1095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20%,设备到场付至80%,即87600元,竣工验收付至97%,即付至106215元,另3%为质保金3285元。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质保金,质保期自验收合格2个月后起算(合同9.2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告供货并经过被告的验收,2021年4月28日被告确认本项目空调设备合格并投入使用,2021年7月6日竣工。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空调设备供给和安装的义务,而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扣除质保金3285元,尚拖欠原告106215元未支付,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并自设备进场验收之日2020年12月2日起,以876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自竣工之日2021年7月6日起,以18615元(106215元-87600=1861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综上所述,以上五个合同应付价款为15456500元,被告已经支付11504690元,扣除未到期的质保金758985元(744000元+11700元+3285元=758985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3292825元(3006000元+2310元+178300元+106215元=3292825元)。同时,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以未付价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责任。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1《***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拟证明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140118元及支付方式、质保金等;证据2-5《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单》4份,拟证明龙栖置业公司已验收并确认收到空调设备等;证据6《主材到货验收明细表》,拟证明龙栖置业公司已验收并确认收到空调设备等;证据7《材料定价表》,拟证明另行采购ABS白色双层送风百叶217个,每个240元;证据8《***二期A区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4739882元及支付方式、质保金;证据9-10《洽谈纪要》,拟证明新增采购事宜的;证据11-14《主要材料表》、《***二期A区空调工程A户型安装结算清单》、《综合单价组价明细》、《汇总表》,拟证明***二期A区空调安装工程总价款4804386.02元,已高于约定的总价款;证据15-16《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工期确认表》,拟证明原告开工时间为2019年8月6日,竣工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证据17《龙栖湾物业承接查验表(***海岸二号院项目部)承接查验表(表1)》,拟证明***二期A区空调设备安装完毕,于2021年10月25日向被告的物业方交接查验,由建设单位方***、物业方***查验确认通过;证据18-19《施工水电费汇总表》、《罚款单汇总表》拟证明原告履行合同约定,未出现逾期违约行为;证据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记录表》,拟证明原告的安装工程已经被告于2021年11月10日验收通过;证据21《工程结算申请表》、《工程结算资料初步审核单》,拟证明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被告移送工程结算申请,被告已经于2021年12月30日接收,并通过结算审核;证据22《收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共计支付11130000元;证据23-25《结算资料移交单》、《竣工资料移交单》、《***二期A区空调设备安装工程结算资料》,拟证明原告已将***二期A区空调设备供货和安装工程的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移交给被告,被告于2021年12月28日接受,接收人***签字确认,原告结算程序正当;证据26《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员工餐厅厨房改造、阳光房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合同总价款77000元,质保金2310元,质保期1年;证据27流水号尾数为HJXLNL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拟证明2020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74690元;证据28《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分项(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表》,拟证明明原告就本项目工程已于2019年7月25日开工,2019年10月10日竣工,2019年10月18日申请验收;证据29-30《建筑工程预(结)算表》、《工程结算协议书》,拟证明原告本项目工程已经于2019年7月25日开工,2019年10月10日竣工,2019年10月18日申请验收,并确认验收合格通过,本工程自2019年10月29日进入质保期;证据31《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二期花园洋房T9号楼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90000元;证据32-33《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单》,拟证明被告签字确认;证据34《主材到货验收明细表》,拟证明被告于2021年7月2日确认原告移交了符合约定数量的空调设备;证据35《工期确认表》,拟证明原告2020年8月20日开工,2021年7月5日竣工;证据36《二期花园洋房T9号楼空调设备供货、安装未完工工程量确认》,拟证明2021年6月16日双方确认共5台空调室外机未安装;证据37《设备运行状态确认单》,拟证明2021年6月9日被告的项目管理部确认本合同室内空调设备安装完毕,室外设备不安装,且设备均已到货;被告的物业部于2021年6月16日,对此进行了确认并加盖公章;证据3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记录表》,拟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的给付义务,将所有空调设备移交被告,并通过验收,这两批空调设备总价款307160元;证据39-40《施工水电费汇总表》、《罚款单汇总表》,拟证明原告履行合同约定;证据41-43《美的直流变频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结算明细表》、《美的直流变频中央空调结算明细表》、《结算汇总表》,拟证明原告在T9号楼总造价合计410184元,已经高于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最终按合同约定金额390000元结算;证据44《支付凭证》,拟证明被告共支付200000元价款;证据45《工程结算申请表》,拟证明2020年8月10日原告开工,2021年7月5日竣工验收,原告向被告申请了本项目工程的结算;证据46《工程结算资料初步审核单》,拟原告向被告申请项目结算审核;证据47《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二期花园洋房T9号楼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结算资料总目录》,拟证明原告将项目材料移交被告,原告结算程序正当;证据48《***度假世界A区样板间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存在空调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承揽合同关系,约定总价款为109500元、质保金为3285元、质保期为1年;证据49《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单》,拟证明空调设备于2021年3月22日被告确认验收,空调设备总价款为69510元;证据50《工程款支付申请书》,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本项目工程款支付申请,被告于2021年4月23日签收;证据51《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4月进度会签单》,拟证明本项目空调设备于2021年4月28日确认合格并投入使用;证据52《主材到货验收明细表》,拟证明原告移交了符合约定数量的空调设备,并经被告于2021年7月2日确认;证据53《设备运行状态确认单》,拟证明2021年6月9日被告确认本合同室内空调设备投入使用,被告的物业部于2021年6月16日确认并加盖公章;证据54《工期确认表》,拟证明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开工,2021年7月6日竣工;证据55《施工水电费汇总表》,拟证明原告履行合同约定,未出现逾期违约行为;证据56《罚款单汇总表》、证据5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记录表》,拟证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对本工程已经安装的空调设备向被告申请竣工验收,被告于2021年7月5日验收通过;证据58《美的直流变频多联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结算表》、证据59《美的直流变频多联中央空调设备结算汇总表》,拟证明原告在本样板间项目的安装费用结算为39900元,项目总造价合计109500元;证据60《工程结算申请表》,拟证明2020年11月15日原告开工,2021年7月6日竣工验收,原告向被告申请了本项目工程的结算;证据61《工程结算资料初步审核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项目结算审核,被告于2021年8月4日确认签收,并通过审核结算。 被告龙栖置业公司辩称,1.案本涉及五个合同,分属不同的纠纷类型,涉及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分案起诉。《***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属于购销合同的法律关系,其余四个合同均属于承揽合同或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将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一并起诉,不符合《最高入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1条:“基于同-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因为合同一基于的是购销事实,其余合同均是基于安装施工的事实,本案多合同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原告将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合同一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依法驳回起诉。2.即使合并审理,本案除《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员工餐厅厨房改造、阳光房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结算并确认结算金额77000元外,其余合同都未完成结算,原告也未按合同约定出具发票,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应付金额不确定,法院应当驳回未结算合同对应的诉讼请求。⑴对《***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原告主张按照价格10140118元作为应付价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对于收到的四批空调总计10109422元没有异议,但对其主张的“被告另行采购的ABS白色双层送风百叶”52080元不予认可。一是原告提交的证据7仅仅是“材料定价单”,而非验收单,不能证明被告实际收到该货款依据。二是该“材料定价单”是独立存在的采购协议。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欠付该采购协议中的货款,应当另行起诉。⑵对《***二期A区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主张报告价格为473988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该合同的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该合同第二条对该承包方式也做了详细约定:“本合同工程采用包设备图纸设计、包设备采购、包安装材料供应、包材料检验、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设备调试、包竣工验收、包工程保修,综合单价包干,单价固定,工程量暂定,措施费包干”。因此,不能按照原告主张的合同暂定价作为结算款,必须是经过结算,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后才能计算出应付价款。其次,本合同并未完成结算,付款条件未成立,应付金额不确定。该合同第六条第6.1项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结算完毕30天内,付至结算值的95%,留5%的质保金,质保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即先进行结算,再支付至结算值的95%。在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且有明确结算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付款条件还未成就。第三,合同第六条第第6.2项约定:“甲方向乙方每次支付(银行转账)工程款的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且符合国家及海南省要求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根据实际调整,否则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工程款。”被告据此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仅出具发票2360453元,被告对发票金额已支付完毕,剩余的价款应当在双方完成结算后、原告出具完整发票后再进行支付。⑶对《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二期花园洋房T19号楼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度假世界A区样板间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异议意见,与《***二期A区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异议意见一致。双方有争议的合同四、五的代理意见与合同四的一致。3.由于双方未完成结算,且对结算款有较大争议,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申请鉴定,若原告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原告主张利息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利息主张应当被驳回。退一步说,既然原告主张涉案五份合同均属于承揽合同,如前所述合同未进行结算,原告也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付款条件不成就,不应支付利息。 被告围绕其答辩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2022年6月30日《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及结算结果》,拟证明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思,导致尚未结算的案涉项目工程不能结算,不应按标达公司主张的金额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认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交的2022年6月30日《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及结算结果》,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被告单方做出的结算,并没有经过原告的确认,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2日,龙栖置业公司就龙栖湾***二期A区的空调设备,与标达公司签订了《***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合同第三条约定:采购范围为“美的”品牌变频多联式空调室外机等设备。合同第四条第5项约定:乙方(标达公司)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投标函中提供的“美的”品牌变频多联式空调室外机、薄型风管式空调室内机(含线控器)空调额定技术参数或以上,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台同总金额人民币10140118元,其中不含税设备价为人民币8973555.75元,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1166562.25元,适用税率为13%,增值税税率应根据国家调整而调整;本合同价款系按合同附件采购清单确定,如供货数量有所增减,则根据本合同的单价和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第3项约定:本合同货物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出厂价、包装费、保险费、仓储保管费(不包括交货后的仓储保管费)、运至货物使用地点仓库的运输费、成品保护(运输途中的保护)、装卸费及工地地面汽车能到达的地方卸货费、质保费、指导安装调试培训(空调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费、税金以及其它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格(运至甲方工地落地交货价格),具体设备清单及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一。合同第4项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合同单价不受任何因素影响而调整。合同第八条第1项约定:预付款为合同设备采购总价的10%,乙方需提供对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保函标准为美的厂家银行保函,第一批货到现场后30天内,双方返还预付款保函;批次主设备发货前3天内,甲方(龙栖置业公司)再支付该批次的30%给乙方,设备到场验收台格后30天内付至到场设备总价的95%,预留5%质保金,质保2年,到期后30天内无息付清。合同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从设备交货完毕,验收合格,供货单位向甲方全部移交设备并调试完毕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之日起算。当日,双方还签订了《***二期A区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第1.1项约定:工程名称为***二期A区住宅项目室内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第四条第4.3项约定:工程竣工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开始组织验收,验收完毕乙方负责办理相关验收、移交手续;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如因乙方原因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规定时间整改至合格:甲方交房移交物业之前,乙方须配合甲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移交物业后做好工程售后对接与服务工作。合同第五条第5.1项约定:本合同采用单价包干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人民币4739882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43418515.6元,其中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391366.4元。合同第六条第6.1项约定:安装工程的付款方式为安装人员及材料进场后30天内,支付施工部位安装总价款的5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结算完毕30天内,付至结算值的95%,留5%的质保金,质保2年后,如无质量问题,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上列两合同签订后,标达公司于2019年8月6日进驻案涉工地就安装空调设备的工作进行施工,之后标达公司按约采购并向龙栖置业公司移交合同所约定的空调设备,其中2020年4月15日货款4937186元、2020年7月29日货款1312404元、2020年8月31日货款1351554元、2021年4月12日货款2508278元。在对应的《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单》上均经龙栖置业公司监理单位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及代表***、项目管理部***、招采部***签字,并进行了确认验收,其中美的多联室内机MDVH-J22T2/BP3N1Y数量1545台,每台14**元;美的多联室内机MDVH-J32T2/BP3N2Y数量1558台,每台14**元;美的多联室内机MDVH-J63T2/BP3N2Y数量217台,每台20**元;美的多联室外机MDVH-V120W数量447台,每台77**元;美的多联室外机MDVH-V140W数量217台,每台79**元。另,标达公司另行采购送风百叶217个,每个240元。标达公司在空调设备等进场后进行施工,空调设备安装工程于2021年11月10日竣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记录表》上,有龙栖置业公司的监理单位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和代表***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由项目管理部***签字、项目管理部工程总监***、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在建设单位意见处签字确认验收通过,同时标注“已移交物业,即日起进入维保”,并加盖了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专用章。126.71㎡A户型单套7655.055元,218套,适用增值税率9%;113.34㎡A户型单套6944.384元,448套,适用增值税率9%;物业用房空调设备费18400元,适用增值税率13%;物业用房空调安装费6100元,适用增值税率13%。采购合同和安装合同的约定总价款为14880000元,而龙栖置业公司累计支付价款11130000元,扣除质量保证金744000元,尚欠标达公司合同约定价款3006000元未支付。 二、2019年7月19日,龙栖置业公司与标达公司双方之间签订了《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员工餐厅厨房改造、阳光房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标达公司为龙栖置业公司的员工餐厅厨房、阳光房采购和安装空调设备,合同总价款为77000元,以总价款的3%为质保金(2310元),质保期一年,自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签订后,标达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开工,2019年10月10日竣工,2019年10月18日申请验收通过。2020年8月7日经双方结算,并在《工程结算协议书》中确认工程结算金额77000元,工程保修金为3%,即保修金为2310元,质保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之后龙栖置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除质保金外的74690元价款。截至目前为止,龙栖置业公司尚未向标达公司支付到期质保金2310元。 三、2020年8月6日,龙栖置业公司就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二期花园洋房T9号楼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与标达公司签订了《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二期花园洋房T9号楼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第1.3.2项约定:设备供货为“美的”品牌变频多联室外机、“美的”品牌变频多联内机(直流无刷电机、含冷凝水提升装置及含线控器)设备供货及质量保修。第1.3.3项约定: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冷媒管、冷凝水管路安装。合同第五条第5.1项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人民币390000元,其中设备采购费金额为人民币290000元,不含税金额人民币256637.17元,其中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33362.83元,适用税率13%。其中安装工程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91743.12元,其中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8256.88元,适用税率9%。合同第六条第6.1项约定: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的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设备进场后支付至设备款的70%;空调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办理结算,结算完毕30天内,付至结算值的97%,留3%的质保金,质保2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合同总价款为39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80%,即312000元,结算完毕30天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即378300元,另3%为质保金,即11700元。合同签订后,2020年8月10日标达公司依约进场开工,2021年7月5日竣工验收及格,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记录》由龙栖置业公司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工程总监***、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在建设单位意见处签字确认验收通过,并加盖了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专用章。案涉项目空调设备,其中美的多联室内机MDV-D22T2/BP2数量1台,每台30**元;美的多联室内机MDV-D36T2/BP2数量1台,每台31**元;美的多联室内机MDV-D45T2/BP2数量11台,每台32**元;美的多联室内机MDV-D56T2/BP2数量10台,每台33**元;美的多联室内机MDV-D71T2/BP2数量17台,每台34**元;美的多联室外机MDV335W数量1台,每台286**元;美的多联室外机MDV400W数量2台,每台329**元;美的多联室外机MDV450W数量1台,每台333**元;美的多联室外机MDV500W数量1台,每台393**元;美的控制器线控器数量40个,每个150元。2021年7月5日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后,龙栖置业公司至今累计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尚不足合同总价款的97%,已经违约。扣除质保金11700元,仍拖欠标达公司合同价款178300元未付。龙栖置业公司应当向标达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178300元,同时应当自逾期之日起(2021年8月5日),以拖欠的合同价款1783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承担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责任[每日利息19.07元(178300×3.85%÷360天)]。 四、2020年11月6日,龙栖置业公司就***度假世界A区样板间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与标达公司签订了《***度假世界A区样板间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第1.3.1项约定:***度假世界A区样板间空调设备供货、设计、安装工程。第1.3.2项约定:设备供货为“美的”品牌变频多联室外机、“美的”品牌风管式多联内机(含线控器)设备供货及质量保修。第1.3.3项约定: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冷媒管、冷凝水管路安装。合同第五条第5.1项约定: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合同金额暂定人民币109500元,其中设备采购费金额为人民币69510元,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61513.27元,其中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7996.73元,适用税率为13%。其中安装工程费金额为人民币39990元,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36688.07元,其中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3301.93元,适用税率为9%。第5.6.1项约定:本合同总价包干,任何项目单价均为包干单价,视为已包含了施工图纸深化费、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风险、运费、设备材料二次搬运费、装卸费、成品保护费、垃圾外运费、保险费、税金及国家及地方政府收费,预期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及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改变引起的费用,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整项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需的费用,包含的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发生的费用;分包人确认上述总价不会因人工、物价、费率或汇率之升降或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调整,基于上述情况甲方已确认的施工图及乙方报价清单,在施工过程中除甲方设计变更外,不在额外增加清单项,如有漏缺项及工程量有误,视为乙方让利。合同第六条第6.1项约定: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的付款方式为预付款20%,设备到场累计付至合同总价80%、安装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成,累计付至合同总价97%,留3%的质保金,质保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标达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龙栖置业公司供货,并经过龙栖置业公司的验收,2021年4月28日龙栖置业公司确认本项目空调设备合格并投入使用,2021年7月6日竣工。龙栖置业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扣除质保金3285元,尚拖欠106215元未支付给标达公司。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标达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龙栖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3292825元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作出(2022)琼9027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3292825元,期限为一年。为此标达公司李预缴案件申请费5000元。 再查明,庭审中,标达公司以案涉货款及项目工程均有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应以约定的固定单价计算,不同意鉴定;龙栖置业公司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为案涉项目工程应由标达公司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能否与其他四份合同一并起诉;二、标达公司要求龙栖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及利息是否有依据。 关于焦点一。2019年年7月2日,龙栖置业公司就波利二期A区项目需要空调设备,与标达公司签订《***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虽然该合同属于采购合同,但是当日双方还就波利二期A区项目签订了《***二期A区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结合《***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二期A区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所载约定的空调设备供应的施工的地点、内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并从约定的内容性质及目的来看,此两份合同整体上,应属于承揽合同。因此,标达公司将《***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所涉货款与其他四份合同所涉工程款一并起诉主张,并无不妥。故龙栖置业公司提出标达公司将《***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与其他四份合同一并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标达公司与龙栖置业公司分别签订的《***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二期A区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员工餐厅厨房改造、阳光房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二期花园洋房T9号楼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度假世界A区样板间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当依约定给付货款及案涉工程款,但被告却未依约履行义务,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基于标达公司与龙栖置业公司已就《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员工餐厅厨房改造、阳光房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案涉项目工程结算外,其余四份合同所涉货款及案涉项目工程并未进行结算,且在庭审中,标达公司以案涉货款及项目工程均有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应以约定的固定单价计算,不同意鉴定;龙栖置业公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为案涉项目工程款应由标达公司申请鉴定。显然,标达公司与龙栖置业公司均不同意就未结算的案涉项目工程进行鉴定。因此,为了避免诉累,本案所涉未结算的货款及工程款项只能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计算。案涉项目货款及工程款如下: 1.《***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约定的美的空调设备合同总金额10140118元。标达公司依约向龙栖置业公司供应了美的多联室内机MDVH-J22T2/BP3N1Y数量1545台,每台14**元;美的多联室内机MDVH-J32T2/BP3N2Y数量1558台,每台14**元;美的多联室内机MDVH-J63T2/BP3N2Y数量217台,每台20**元;美的多联室外机MDVH-V120W数量447台,每台77**元;美的多联室外机MDVH-V140W数量217台,每台79**元。因此,此份合同案涉货款10109422元(1545台×14**元/台+1558台×14**元/台+217台×20**元/台+447台×77**元/台+217台×79**元/台)。由于空调安装施工需要,标达公司另行采购送风百叶217个[每个240元,货款52080元(217个×240元/个)],予以确认。《***二期A区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工程款4739882元。标达公司依约就案涉项目施工,其中126.71㎡A户型单套7655.055元,218套,适用增值税率9%;113.34㎡A户型单套6944.384元,448套,适用增值税率9%;物业用房空调设备费18400元,适用增值税率13%;物业用房空调安装费6100元,适用增值税率13%。因此,此份合同案涉项目工程款4804386.02元(7655.055元/套×218套+6944.384元/套×448套+18400元+6100元)。标达公司主张以合同约定总金额14880000元(10140118元+4739882元)支付货款及工程款,不违返法律规定,予以照准。基于龙栖置业公司已支付11130000元,扣除未到期质保金744000元(14880000元×5%),则龙栖置业公司尚剩余3006000元(14880000元-11130000元-744000元)未支付给标达公司。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因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30天内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5%,2021年11月10日案涉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则龙栖置业公司应依约于2021年12月10日向标达公司支付约定的款项,但龙栖置业公司却仅付11130000元,尚剩余300600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则自2021年12月11日起逾期。因此,标达公司要求龙栖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300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2.《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员工餐厅厨房改造、阳光房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工程款,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77000元。本案查表的事实表明,此份合同案涉项目工程款龙栖置业公司已付74690元,尚余到期质保金2310元未支付给标达公司。 3.《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二期花园洋房T9号楼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项目空调设备及工程总价款390000元。标达公司依约向龙栖置业公司供应了空调设备,其中美的多联室内机MDV-D22T2/BP2数量1台,每台30**元;美的多联室内机MDV-D36T2/BP2数量1台,每台31**元;美的多联室内机MDV-D45T2/BP2数量11台,每台32**元;美的多联室内机MDV-D56T2/BP2数量10台,每台33**元;美的多联室内机MDV-D71T2/BP2数量17台,每台34**元;美的多联室外机MDV335W数量1台,每台286**元;美的多联室外机MDV400W数量2台,每台329**元;美的多联室外机MDV450W数量1台,每台333**元;美的多联室外机MDV500W数量1台,每台393**元;美的控制器线控器数量40个,每个150元。因此,此份合同案涉货款307160元(1台×30**元/台+1台×31**元/台+11台×32**元/台+10台×33**元/台+17台×34**元/台+1台×286**元/台+2台×329**元/台+1台×333**元/台+1台×393**元/台+40个×150元/个)。标达公司依约就案涉项目工程安装款103024元。标达公司主张以合同约定总金额390000元支付货款及工程款,不违返法律规定,予以照准。基于龙栖置业公司已支付200000元,扣除未到期质保金11700元(390000元×3%),则龙栖置业公司尚剩余178300元(390000元-200000元-11700元)未支付给标达公司。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因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付至80%,结算完毕30天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2021年7月5日案涉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则龙栖置业公司应依约向标达公司支付约定的款项312000元(390000元×80%),但龙栖置业公司却仅付200000元。虽然案涉项目工程尚未协商结算,但标达公司已将案涉项目工程已交移交龙栖置业公司使用,且标达公司亦将相关结算资料交给龙栖置业公司,结合标达公司的主张及客观事实,至今尚剩余178300元未支付,龙栖置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标达公司要求龙栖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178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4.《***度假世界A区样板间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项目空调设备及工程总价款109500元。标达公司依约向龙栖置业公司供应了空调设备,其中美的风管多联室内机MDV-D22T2数量6台,每台19**元;美的风管多联室内机MDV-D28T2数量1台,每台19**元;美的风管多联室内机MDV-D45T2数量2台,每台20**元;美的风管多联室内机MDV-D56T2数量5台,每台21**元;美的变频多联室外机MDV500W数量1台,每台393**元;美的原厂专用线控器线控14个,每个150元。因此,此份合同案涉货款69510元(6台×19**元/台+1台×19**元/台+2台×20**元/台+5台×21**元/台+1台×393**元/台+14个×150元/个)。案涉项目工程安装款39990元。扣除未到期质保金3285元(109500元×3%),则龙栖置业公司尚剩余106215元(109500元-3285元)未支付给标达公司。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因合同约定设备到场付至80%,竣工验收付至97%,标达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依约将约定的空调设备运到案设项目工地,案涉项目工程于2021年7月6日竣工。但龙栖置业公司却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则分别自2020年12月3日、2021年7月7日起逾期。因此,标达公司要求龙栖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87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以1861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对于龙栖置业公司提出《***二期A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二期A区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二期花园洋房T9号楼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度假世界A区样板间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涉案项目工程款尚未结算,给付条件尚未成就及不应计付利息的抗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合法债务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工程款3292825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87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以1861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以178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以300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1.3元,由被告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