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0107执2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琼0107民初6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024元;二、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0801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00元;三、***对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本案执行费2172.88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700元,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00元,将案款1107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将执行费1300元上缴国库。被执行人仍应履行下列义务: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324元;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0801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00元;***对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标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872.88元。 线下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 线下到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 实地到被执行人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财产信息。 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未发现其行踪之故未能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海南速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