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7437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46911710XU。

法定代表人:徐志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在新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在新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