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4840号
原告:新泰市沈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新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54TY74。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泰兴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3846911710XU。
本院审理原告新泰市沈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14日在网上立案。原告新泰市沈建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泰市沈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