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25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46911710XU,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徐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波,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4014457140W,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成猛,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苏1204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04执25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