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558号
申请保全人:新泰市沈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韩家庄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54TY74。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胜利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46911710XU。
法定代表人:徐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新泰市沈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467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