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三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4民初1914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三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居祥里9号楼5门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天津三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嘉杰(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1)津0114民初191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6267元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2)津0114执保901号对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2022)津0114执保901号对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冀A×××**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