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民终1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审第三人:马鞍山市当涂县环湖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湖阳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鞍山市当涂县环湖土石方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