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83民初9012号之二 原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土木建工大厦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8799166N。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青岛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C217L37。 负责人:***,经理。 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青岛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N6YHR8Y。 负责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