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宏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鸿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兴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15554号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鸿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兴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鸿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762.5元由原告云南鸿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余额1762.5元退还原告云南鸿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贾孟书
书记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