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4民初6346号
原告:***,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7号1栋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东段152号3幢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