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网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南网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2民初132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四川南网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4幢1单元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
被告:***,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南网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清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