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545号
申请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兴业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378680X1。
法定代表人:冯学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宏,上海平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新安镇新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279965319。
法定代表人:薛东升。
原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思嘉
书记员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