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907号
申请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兴业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378680X1。
法定代表人:冯学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宏,上海平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北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108641491K。
法定代表人:张江涛。
申请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27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27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玲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严晓波
书记员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