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9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北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108641491K。
法定代表人:张江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月明,该公司员工。
财产保全申请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兴业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378680X1。
法定代表人:冯学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宏,上海平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申请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19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27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沧州银行保定分行账户余额已达到保全限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另一被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曲阳支行,账号04×××62)存款276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玲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严晓波
书记员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