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

1275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与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轩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兴业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学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谦,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怡,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段纯镇志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申彦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耐公司)、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石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5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邦公司上诉请求:依法部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润邦公司向固耐公司支付货款150996.50元,并以此基数计算逾期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首先,根据一审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经灵石公司确认且润邦公司对此已向灵石公司开具相应有效发票的货款金额为247032元,而润邦公司实际收到货款金额为222793.80元;其次,对于固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剩余供货,灵石公司均未认可系独立于双方二氧化碳压缩机与净化气压缩机设备买卖合同之外的供货,而固耐公司与灵石公司之间的争议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并履行完毕;最后,固耐公司与灵石公司就供货价格存在特别约定,因此,灵石公司确认的供货所对应的货款应为150996.50元。根据法律规定,生效裁决认定的事实可被直接采信,因此,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已厘清了固耐公司与灵石公司之间的关系,一审判决基于固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是对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内容的“一事再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润邦公司应支付固耐公司的货款金额为150996.50元,固耐公司主张的其他部分应依法予以驳回。
固耐公司辩称:一、润邦公司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首先,润邦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均否认与固耐公司存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否认指示固耐公司发货给灵石公司,否认收到过灵石公司支付的货款,但在上诉状中却承认存在部分交易及收到部分交易款,润邦公司向法庭所作的是虚假陈述,系严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应当予以惩戒。其次,根据一审查明的发票开具情况,润邦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尾号为509的发票,价税金额为264880.01元;灵石公司提供给润邦公司的四份发票,润邦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其价税金额合计247032元,上述5份发票合计511912.01元,且发票所载货物名称及数量与固耐公司提供的《发货清单》一致,因此润邦公司上诉状所称与事实不符。二、润邦公司上诉状所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与本案无关。2015年3月19日,固耐公司与灵石公司就《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8.30化肥项目净化气压缩机设备买卖合同》、《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8.30化肥项目二氧化碳压缩机设备买卖合同》向北京仲裁会员会申请仲裁,而本案涉及的则是设备维修采购的配件,与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无关,分属不同的合同关系,润邦公司所谓“一事再理”的观点不成立。综上,固耐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灵石公司二审中未进行答辩。
固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润邦公司支付货款608536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7月8日,润邦公司与固耐公司签订《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压缩机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和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在灵石公司压缩机项目投标中进行技术咨询和服务合作;固耐公司负责技术介绍和制作标书,参加投标;润邦公司负责做好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技术咨询及有关协调工作,促进该项目中标;固耐公司给润邦公司提供产品的优惠价格,投标价格由润邦公司确定,其价差为润邦公司的技术咨询服务费。该合同对其他事也作了约定。
关于案涉货物部分。
固耐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授权书复印件,内容为:2012年11月15日,固耐公司授权润邦公司为在灵石公司的唯一配品配件经销商。
2、发货清单及相关传真,发货清单上的收货单位为灵石公司,具体内容如下:
(1)、2012年11月23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1)为: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十字头体





GN501.04-01











2





箱装2件(678kg)





(2)、2013年1月16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2)为: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中体





GN455.05-01











1





裸装1件(2960kg)





(3)、2013年3月6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3)和3月18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4)为:






序号





产品名称





图号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1、





支承环





GN519.24-01





Ф350*10*80





18件





1箱









2、





支承环





GN4012.21-03





Ф285*10*80





14件





表3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支承环





GN519.24-01











2





箱装1件(17.6kg)









2、





支承环





GN4012.21-03











6





表4
(a)、3月6日传真件内容为,润邦公司采购确认单,需方:润邦公司,供方:固耐公司,订购日期2013年3月5日,确认单的上沿记载:Mar061312:22runbang021-57383334。采购产品如下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需求日期





备注









1、





支承环





GN519.24-01











20





2013.3.6















2、





支承环





GN4012.21-03











20





2013.3.6











注:1、接到本订单,请用顺丰快递务必今天发出,并回复本公司,2、发货地址:山西省灵石县段纯镇灵石中煤化工公司。邮编031300。3、收货联系人,韩俊辉,联系电话138××××0013。该确认单上有润邦公司公章,左下角标有,电话:021-5738×××3-803,传真021-57383334。
(4)、2013年3月29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5)为:






序号





图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1、





6M45(01).14-09b





压阀罩











2件





1箱









2、





6M45(01).14-10b











2件









3、





GN455.12-07











2件









4、





GN455.12-08











2件





(b)、3月8日传真件内容为,润邦公司采购确认单,该确认单除产品外的内容和形式与3月6日的确认单基本一致,采购产品如下:






序号





名称





图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压阀罩





6M45(01).14-09b











2















2、





压阀罩





6M45(01).14-10b











2









3、





压阀罩





GN455.12-07











2









4、





压阀罩





GN455.12-08











2





(5)、2013年6月18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6)为:






序号





产品名称





图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十字头组件





GN501.04-00











1





箱装1件(437kg)









2、





活塞体





GN455.23-01











1





箱装1件(170kg)









3、





活塞体





GN4012.21-04











9









4





支承环





GN4012.21-03











2









5





螺母





GN455.22-03











1









6





垫片





GN455.22-04











1









7





螺柱





GN455.22-05











12









8





活塞杆





GN455.23-02











1





箱装1件(235kg)





(c)采购单的内容,供应商为润邦公司,订购日期间为2013年6月15日,采购单上沿的记载:JUN171309:33runbang021-57383334。采购产品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需求日期





备注









1、





十字头组件





GN501.04-00











1





2013、6、18















2、





活塞组件





GN455.23-00











1





2013、6、18









3、





活塞杆





GN455.23-02











1





2013、6、18





采购单位,灵石公司
(d)、发货确认清单内容为,收货单位润邦公司,日期为2013年6月17日,采购单上沿的记载:JUN171303:00runbang021-57383334。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1、





十字头组件





GN501.04-00











1



























2、





活塞组件





GN455.23-00











1





















3、





活塞杆





GN455.23-02











1

















以上货物为现货,由固耐公司委托托运部的车直送至灵石中煤,运费6500元,后天早上到。确认请签字回传,马上安排发货。备注:运费6500元这笔金额平摊到每个无器件的单价里面(划线部分为手写),落款为温州固耐化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王仁凤2013年6月17日(划线部分为手写)。
(6)、2013年6月21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7)为:






序号





产品名称





图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十字头拉伸器





GN501.04A-00











2





箱装2件(90kg)









2、





活塞拉伸器





GN501.99D-00











2





箱装2件(76.5kg)









3、





调整垫





6M45(01).04-09











4









4





连杆拉伸器





6M45(01).03-00











2





箱装1件(39kg)









5





止推垫





6M45(01).04-07











4





箱装1件(22kg)









6











10*20











4









7





螺母





GN501.04-02











2





(e)、发货确认清单内容为,收件单位为润邦公司、收件人刘玉波,日期2013年6月21日,采购单上沿的记载:JUN211304:16runbang021-57383334。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十字头拉伸器





GN501.04A-00











2





10800





21600









2





螺母





GN501.04-02











2





1229





2458









3





止推垫





6M45(01).04-07











4





85





340









4





调整垫





6M45(01).04-09











4





425





1700









5











10*20











4





15





60









6





连杆液压拉伸器





6M45(01).03-00











2





10800





21600









7





活塞拉伸器





GN501.99D-00











2





14200





28400









8





合计





























76158





以上货物待发货,空运费是2678元,已含里面的单价里,请确认字后,安排发货。已获悉,请即安排发货,刘玉波,2013、6、21(划线部分为手写)。
(7)、2013年7月23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8)为:






序号





图号





名称





质检编号





数量





备注









1、





GN2501.38-01





壳体





2013.06-58





1





1箱





(f)、采购单内容为,供应商:润邦公司,订购日期2013年6月27日,产品为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需求日期





备注









1、





壳体





GN2501.38-01











1





20天











采购单位,灵石公司
(g)、报价清单内容为,收件单位为润邦公司、收件人刘玉波,日期2013年6月27日,采购单上沿的记载:JUN281302:53runbang021-57383334。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壳体





GN2501.38-01











1





3100





3100





以上报价确认后请签字回传。谢谢,加工期20天。加盖有润邦公司公章,2013、6、28(划线部分为手写)
在上述发货清单的表格上,分别有韩俊辉或胡慧平签名。
3、发货清单《核对表》1份
《核对表》内容为,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7月23日期间,固耐公司受润邦公司委托,向我公司发送下列发货清单的货物,我公司在当年均已收到,润邦公司已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特此证明。该表落处为,灵石公司经办人,胡慧平、韩俊辉签名。
4、温州固耐化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发货委托书2份,其主要内容为2013年3月29日、7月23日的产品系我公司代固耐公司发往灵石公司。
5、固耐公司给灵石公司的发货清单(简称汇总表)
该汇总表列明了上述8份发货清单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发货日期,单价、金额。其中汇总金额项分别为543536元(上述6月21日、27日清单中的价格均列入在金额543536项中)和430696.50元。注有:刘总,您好!以上为贵公司订购,由我们直接给灵石中煤发过去的配件清单,后面金额为我们给贵公司的产品价格,请按后面的给予办理货款。谢谢!时间为2014、4、2,2014、4、2(已传真给润邦)(划线部分为手写),该清单左下角有:021-57383334。庭审中,固耐公司陈述金额543536项列的第一行计算有误,汇总金额应为608536元。
6、请示照片件及审批流转单照片件
请示件内容为:“我公司在2012年10-12月发生多起十字头烧毁事故,在12月20日的事故中,造成2#机一段十字头烧毁,中体滑道产生裂纹。当时安排胡慧平联系购买,2013年3月1日润邦公司对中体、十字头组件进行报价,中体报价24.6万元/件,十字头组件报件6.62万元/件,2件13.24万元,总报价37.84万元,部门多次讨论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经多方了解,润邦公司报价偏高,应压价30%最终成交价为26.488万元。2、需要供应部协助办理EAP、及出入库手续。机动部,2014-5-4”上签有,韩俊辉、武云德、郝立勇、张来法等字样。
审批流转件内容为,合同名称:净化压缩机备件购货合同,相对方名称,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货物为净化气压缩机中体1台、十字头2个,合同价款为264880元。及各部门流转签名。
7、身份信息
(1)、固耐公司提供了灵石县养老保险中心的参信息,韩俊辉自2010年1月至2020年9月参保单位为灵石公司。
(2)、张来法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为灵石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质证,润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灵石公司认可韩俊辉、胡慧平为其人员,对该二人在上述发货清单及《核对表》上的签名无异议,但称具体有没有收到货物由法庭认定;经核实未发现有证据1,对上述证据中(a)至(g)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润邦公司及灵石公司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
案涉发票部分
固耐公司于2019年3月就本案货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于同年12月撤回起诉。在该案诉讼中,固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向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调取润邦公司开具给灵石公司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11月22日,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出具了润邦公司开具给灵石公司的发票清单,润邦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开具了发票号分别为23194213、23194214、23194215、23194216、23194217、23194218、23194219、23194220、23194221、23194222、23194223、23194224、2319425、23194226、23194227、23194228的发票16份,2013年8月9日开具发票号码为04332376,及2013年11月18日开具发票号码为22506808。
润邦公司在本案第二次庭审中提供了上述尾号为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376、808的发票,其中,作废发票8份,分别尾号为217、218、219、220、221、222、223、224;红冲退票6份,分别尾号为213、214、215、216、376、808。
1、尾号为213发票内容为。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税合计









455型压缩机中体





GN455.05-01-1











0.4





98400





2、尾号为214发票内容为。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税合计









455型压缩机中体





GN455.05-01-1











0.4





98400





3、尾号为215发票内容为。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税合计









455型压缩机中体

压缩机十字头组件





GN455.05-01-1













0.2

1





115400





4、尾号为216发票内容为。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税合计









压缩机十字头组件

















1





66200





5、尾号为376发票内容为。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税合计









支撑环

支撑环





GN519.24-01

GN4012.21-03













20

20





93600





6、尾号为808发票内容为。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税合计









压阀罩

压阀罩

压阀罩

压阀罩





6M45(01)14-09b

6M45(01)14-10b

GN455.12-07

GN455.12-08

















2

2

2

2





16169





关于退票的原因,润邦公司陈述是固耐公司与灵石公司间合同尚在质保期内,灵石公司认为是固耐公司供应的设备质量有问题,固耐公司应履行换货补货义务,不属于零配件采购。
在本案第三次庭审时,润邦公司提供了2014年9月3日开具的尾号为509的发票,该发票中的货物为压缩机十字头组件(2个)、455型压缩机中体(1件),价税合计为264880.01元。
经质证,固耐公司对上述发票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润邦公司退票的原因是因价格调整,润邦公司后续的开票印证了请示件的真实性。
灵石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净化气压缩机备件购货合同复印件二份及发票4张(该4张发票号与上述尾号为225、226、227、228发票号相一致)。购货合同内容为,灵石公司向润邦公司采购净化气压缩机备件,合同金额分别为147330元和95052元。尾号225发票内容中,货物与表7一致,价税金额为95052元;尾号226发票内容中,货物与表8一致,价税金额为4650元;尾号227、228发票内容中,货物与表6一致,价税金额为77285元、70045元。固耐公司对上述合同及发票真实性认可。润邦公司称上述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对发票无异议。
又,润邦公司开具的上述发票上标注的电话号码均为5738×××3。
另外,在本案庭审中,润邦公司就固耐公司提供的传真件上出现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刘玉波、秦福某、王仁凤部分的陈述为,上述号码不是润邦公司号码,是租赁润邦公司厂房的上海润邦快士奇实业有限公司的号码,刘玉波原是润邦公司人员,早已离职,王仁凤不是润邦公司人员。另,润邦公司认可上海润邦快士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与固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一样的。
与本案相关的仲裁和诉讼
2015年12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京仲裁字第1262号裁决书,申请人为固耐公司,被申请人为灵石公司,在该裁决书“2、关于本案设备交付、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使用”一节中,查明,二氧化碳压缩机与净化气压缩机买卖合同设备于2011年11月9日交付结束,委托第三方于2012年2月完成设备安装,因被申请人项目延期,设备于2012年12月前完成调试,于2013年3月投入量产运行。在“4、关于本案合同设备及双方就质量问题的沟通和处理”一节中,查明,被申请人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多次以传真信函方式联系申请人,沟通涉及二氧化碳压缩机管道振动和打气量不足,净化气压缩机二、三级冷却器未按压力容器设计和排气温度超标等问题。仲裁庭在仲裁文书的第18页上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安装、调试及考核验收中,设备出现任何归属申请人责任的质量问题,或者在安装、调试阶段申请人存在不履约或履约不符合约定影响设备质量的事实或双方就此交涉的情况。”及“被申请人的证据显示其最早向申请人提出设备质量问题为2013年11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润邦公司诉固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固耐公司在该案中辩称,其曾应润邦公司要求直接发货给案外人,产生货款543564元应当扣减。该案一、二审均认为该货款与服务合同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固耐公司可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润邦公司与灵石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并且灵石公司收到了案涉货物。理由,1、润邦公司开具尾号为213、214、215、216、376、808发票,事后对该部分发票经红冲方式退票,之后又开具尾号为509的发票,根据上述发票所载的货物及价格,表明该退票的原因应当是基于润邦公司与灵石公司之间因货物价格的因素而非基于交易主体的因素;同时,灵石公司提供的润邦公司开具的尾号225、226、227、228发票,与灵石公司提供相应的购销合同,二者在货物的名称、金额上均能相互对应,因此,根据上述发票及购销合同,可以认定润邦公司与灵石公司之间存在案涉货物的买卖合同关系。2、根据固耐公司提供的发货清单,该发货清单上的收货单位为灵石公司,表明固耐公司发送案涉货物的相对方为灵石公司;灵石公司对固耐公司提供的该部分发货清单及《核对表》上的已方人员的签名无异议,应表明灵石公司收到了上述发货清单上的案涉货物。其次,案涉货物是固耐公司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而向灵石公司的交付。理由,1、虽润邦公司陈述部分厂房被上海润邦快士奇实业有限公司租赁,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润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润邦公司在对外开具的发票上标注的电话号码与传真件上相同,并且固耐公司提供的传真件上加盖有润邦公司公章或存在刘玉波等字样,故,有理由相信,即使上述传真号码与电话号码为上海润邦快士奇实业有限公司,事实上润邦公司也在对外使用上述号码。2、传真件记载的货物与对应的发货清单上货物、润邦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退票)上货物能够相互对应,在灵石公司收到了货物及发票真实的情形下,该部分传真件的真实性可以采信;根据固耐公司提供的传真件记载内容,该部分传真件涉及的货物卖方应为固耐公司、买方应为润邦公司,并润邦公司指示固耐公司向灵石公司发货。3、润邦公司在双方对案涉货款的争议过程中自始未能提供其另有向灵石公司交付上述发票上所载货物的凭据。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润邦公司与固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固耐公司已依润邦公司的指示交付了发货清单上的货物;同时,根据固耐公司提供的汇总表中“我们直接给灵石中煤发过去的配件清单,后面金额为我们给贵公司的产品价格”的意思表示,结合双方之前《技术服务合同》中给予优惠的约定,本案案涉备件的货款金额应认定为430696.50元,故,润邦公司应向固耐公司支付货款为430696.50元,固耐公司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不予以支持。固耐公司主张润邦公司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润邦公司应向固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3069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润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固耐公司货款43069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069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4943元,保全费3563元,合计8506元,由固耐公司负担2486元,润邦公司负担602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确认无误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固耐公司与润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
一、关于固耐公司交付灵石公司的货物。固耐公司提供的发货清单、传真件上载明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与润邦公司及灵石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包含退票)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相互对应,灵石公司又确认了发货清单上签字的韩俊辉、胡慧平为己方公司人员,以上证据证明灵石公司已经收到了发货清单上所载明的货物,固耐公司因此完成了全部的交货义务。润邦公司上诉提出,灵石公司对于固耐公司主张的部分货物并未确认,本院认为,以红冲方式退票的原因系润邦公司与灵石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固耐公司是否完成全部交货义务无涉,因此不予认可。润邦公司上诉另提出,固耐公司与灵石公司之间的纠纷已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本院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所裁决的是固耐公司与灵石公司之间关于《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8.30化肥项目净化气压缩机设备买卖合同》、《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8.30化肥项目二氧化碳压缩机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关系的纠纷,而本案则是关于润邦公司与固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纠纷,此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二、关于固耐公司所交付货物价格的认定。固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发送给润邦公司的汇总表上确定的货款金额为430696.50元,虽然该汇总表未经润邦公司签章确认,但汇总表所载明之货物信息与固耐公司提供的发货清单上的货物信息相互对应,又与润邦公司开具给灵石公司增值税发票所载明的货物信息基本吻合,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货款金额为430696.50元并无不当。润邦公司上诉提出灵石公司确认的货物所对应的优惠金额应为150996.50元,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润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86元,由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鲁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嘉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