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

4243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5民初4243号
原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兴业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378680X1。
法定代表人:冯学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谦,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怡,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轩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75751985Y。
法定代表人:陈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段纯镇志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666605962Q。
法定代表人:申彦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通知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石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日、25日、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谦,被告润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第三人灵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参加第三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08536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生产气体压缩机整机的企业。2010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灵石中煤有限责任公司压缩机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灵石公司压缩机项目投标及后续服务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其中第二条第2项约定,原告给被告提供的产品的优惠价格,投标价格由被告确定,其差价为被告技术咨询服务费。2012年11月15日,原告授权被告为原告在灵石公司的唯一配品配件经销商,并出具《授权书》。从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7月23日止,原告分八批次直接发货给灵石公司,货款金额累计为608536元。原告曾就上述货款提起诉讼,被告否认上述交易,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开具给灵石公司的增值税发票18笔,累计金额1437811元,可以印证上述交易,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润邦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原被告之间曾经就灵石中煤项目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争议已由上海一中院终审裁决,并执行完毕,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告诉称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存在。第二,原告诉状所称向国家税务总局调取的被告在2013年向灵石公司开具的发票只能证明被告与灵石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第三,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曾要求原告另行向其承接的灵石中煤项目供货,没有任何双方就分期买卖作出的约定,所以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四,原告就灵石中煤项目提供了一个供货服务并长达可能四五年之久,原告与灵石中煤的项目结算争议已经在2015年由北京仲裁委裁决结案,也已经履行完毕。综合以上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灵石公司述称,1、我公司对于原被告双方内部的合同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我公司的关联性均不作评价,我公司认为与我公司无关,并尊重法院判决。2、我公司与固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北京仲裁委(2015)京仲裁字第1262号裁决书内容为准,该仲裁裁决已经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已经清结。3、至于本案其他事实、证据,请法院酌情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压缩机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和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在灵石公司压缩机项目投标中进行技术咨询和服务合作;原告负责技术介绍和制作标书,参加投标;被告负责做好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技术咨询及有关协调工作,促进该项目中标;原告给被告提供产品的优惠价格,投标价格由被告确定,其价差为被告的技术咨询服务费。该合同对其他事也作了约定。
一、关于案涉货物部分。
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1、授权书复印件,内容为:2012年11月15日,固耐公司授权润邦公司为在灵石公司的唯一配品配件经销商。
2、发货清单及相关传真,发货清单上的收货单位为灵石公司,具体内容如下:
(1)、2012年11月23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1)为: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十字头体





GN501.04-01











2





箱装2件(678kg)





(2)、2013年1月16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2)为: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中体





GN455.05-01











1





裸装1件(2960kg)





(3)、2013年3月6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3)和3月18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4)为:






序号





产品名称





图号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1、





支承环





GN519.24-01





Ф350*10*80





18件





1箱









2、





支承环





GN4012.21-03





Ф285*10*80





14件





表3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支承环





GN519.24-01











2





箱装1件(17.6kg)









2、





支承环





GN4012.21-03











6





表4
(a)、3月6日传真件内容为,润邦公司采购确认单,需方:润邦公司,供方:固耐公司,订购日期2013年3月5日,确认单的上沿记载:Mar061312:22runbang021-57383334。采购产品如下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需求日期





备注









1、





支承环





GN519.24-01











20





2013.3.6















2、





支承环





GN4012.21-03











20





2013.3.6











注:1、接到本订单,请用顺丰快递务必今天发出,并回复本公司,2、发货地址:山西省灵石县段纯镇灵石中煤化工公司。邮编031300。3、收货联系人,韩俊辉,联系电话138××××0013。该确认单上有润邦公司公章,左下角标有,电话:021-5738×××3-803,传真021-57383334。
(4)、2013年3月29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5)为:






序号





图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1、





6M45(01).14-09b





压阀罩











2件





1箱









2、





6M45(01).14-10b











2件









3、





GN455.12-07











2件









4、





GN455.12-08











2件





(b)、3月8日传真件内容为,润邦公司采购确认单,该确认单除产品外的内容和形式与3月6日的确认单基本一致,采购产品如下:






序号





名称





图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压阀罩





6M45(01).14-09b











2















2、





压阀罩





6M45(01).14-10b











2









3、





压阀罩





GN455.12-07











2









4、





压阀罩





GN455.12-08











2





(5)、2013年6月18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6)为:






序号





产品名称





图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十字头组件





GN501.04-00











1





箱装1件(437kg)









2、





活塞体





GN455.23-01











1





箱装1件(170kg)









3、





活塞体





GN4012.21-04











9









4





支承环





GN4012.21-03











2









5





螺母





GN455.22-03











1









6





垫片





GN455.22-04











1









7





螺柱





GN455.22-05











12









8





活塞杆





GN455.23-02











1





箱装1件(235kg)





(c)采购单的内容,供应商为润邦公司,订购日期间为2013年6月15日,采购单上沿的记载:JUN171309:33runbang021-57383334。采购产品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需求日期





备注









1、





十字头组件





GN501.04-00











1





2013、6、18















2、





活塞组件





GN455.23-00











1





2013、6、18









3、





活塞杆





GN455.23-02











1





2013、6、18





采购单位,灵石公司
(d)、发货确认清单内容为,收货单位润邦公司,日期为2013年6月17日,采购单上沿的记载:JUN171303:00runbang021-57383334。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1、





十字头组件





GN501.04-00











1



























2、





活塞组件





GN455.23-00











1





















3、





活塞杆





GN455.23-02











1

















以上货物为现货,由固耐公司委托托运部的车直送至灵石中煤,运费6500元,后天早上到。确认请签字回传,马上安排发货。备注:运费6500元这笔金额平摊到每个无器件的单价里面(划线部分为手写),落款为温州固耐化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王仁凤2013年6月17日(划线部分为手写)。
(6)、2013年6月21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7)为:






序号





产品名称





图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十字头拉伸器





GN501.04A-00











2





箱装2件(90kg)









2、





活塞拉伸器





GN501.99D-00











2





箱装2件(76.5kg)









3、





调整垫





6M45(01).04-09











4









4





连杆拉伸器





6M45(01).03-00











2





箱装1件(39kg)









5





止推垫





6M45(01).04-07











4





箱装1件(22kg)









6











10*20











4









7





螺母





GN501.04-02











2





(e)、发货确认清单内容为,收件单位为润邦公司、收件人刘玉波,日期2013年6月21日,采购单上沿的记载:JUN211304:16runbang021-57383334。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十字头拉伸器





GN501.04A-00











2





10800





21600









2





螺母





GN501.04-02











2





1229





2458









3





止推垫





6M45(01).04-07











4





85





340









4





调整垫





6M45(01).04-09











4





425





1700









5











10*20











4





15





60









6





连杆液压拉伸器





6M45(01).03-00











2





10800





21600









7





活塞拉伸器





GN501.99D-00











2





14200





28400









8





合计





























76158





以上货物待发货,空运费是2678元,已含里面的单价里,请确认字后,安排发货。已获悉,请即安排发货,刘玉波,2013、6、21(划线部分为手写)。
(7)、2013年7月23日发货清单上产品(表8)为:






序号





图号





名称





质检编号





数量





备注









1、





GN2501.38-01





壳体





2013.06-58





1





1箱





(f)、采购单内容为,供应商:润邦公司,订购日期2013年6月27日,产品为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需求日期





备注









1、





壳体





GN2501.38-01











1





20天











采购单位,灵石公司
(g)、报价清单内容为,收件单位为润邦公司、收件人刘玉波,日期2013年6月27日,采购单上沿的记载:JUN281302:53runbang021-57383334。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壳体





GN2501.38-01











1





3100





3100





以上报价确认后请签字回传。谢谢,加工期20天。加盖有润邦公司公章,2013、6、28(划线部分为手写)
在上述发货清单的表格上,分别有韩俊辉或胡慧平签名。
3、发货清单《核对表》1份
《核对表》内容为,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7月23日期间,固耐公司受润邦公司委托,向我公司发送下列发货清单的货物,我公司在当年均已收到,润邦公司已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特此证明。该表落处为,灵石公司经办人,胡慧平、韩俊辉签名。
4、温州固耐化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发货委托书2份,其主要内容为2013年3月29日、7月23日的产品系我公司代固耐公司发往灵石公司。
5、固耐公司给灵石公司的发货清单(简称汇总表)
该汇总表列明了上述8份发货清单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发货日期,单价、金额。其中汇总金额项分别为543536元(上述6月21日、27日清单中的价格均列入在金额543536项中)和430696.50元。注有:刘总,您好!以上为贵公司订购,由我们直接给灵石中煤发过去的配件清单,后面金额为我们给贵公司的产品价格,请按后面的给予办理货款。谢谢!时间为2014、4、2,2014、4、2(已传真给润邦)(划线部分为手写),该清单左下角有:021-57383334。庭审中,原告陈述金额543536项列的第一行计算有误,汇总金额应为608536元。
6、请示照片件及审批流转单照片件
请示件内容为:“我公司在2012年10-12月发生多起十字头烧毁事故,在12月20日的事故中,造成2#机一段十字头烧毁,中体滑道产生裂纹。当时安排胡慧平联系购买,2013年3月1日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对中体、十字头组件进行报价,中体报价24.6万元/件,十字头组件报件6.62万元/件,2件13.24万元,总报价37.84万元,部门多次讨论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经多方了解,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报价偏高,应压价30%最终成交价为26.488万元。2、需要供应部协助办理EAP、及出入库手续。机动部,2014-5-4”上签有,韩俊辉、武云德、郝立勇、张来法等字样。
审批流转件内容为,合同名称:净化压缩机备件购货合同,相对方名称,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货物为净化气压缩机中体1台、十字头2个,合同价款为264880元。及各部门流转签名。
7、身份信息
(1)、原告提供了灵石县养老保险中心的参信息,韩俊辉自2010年1月至2020年9月参保单位为灵石公司。
(2)、张来法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为灵石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质证,被告润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第三人灵石公司认可韩俊辉、胡慧平为其人员,对该二人在上述发货清单及《核对表》上的签名无异议,但称具体有没有收到货物由法庭认定;经核实未发现有证据1,对上述证据中(a)至(g)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及第三人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
案涉发票部分
固耐公司于2019年3月就本案货款向本院提起诉讼,于同年12月撤回起诉。在该案诉讼中,固耐公司申请本院向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调取润邦公司开具给灵石公司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11月22日,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出具了润邦公司开具给灵石公司的发票清单,润邦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开具了发票号分别为23194213、23194214、23194215、23194216、23194217、23194218、23194219、23194220、23194221、23194222、23194223、23194224、2319425、23194226、23194227、23194228的发票16份,2013年8月9日开具发票号码为04332376,及2013年11月18日开具发票号码为22506808。
被告润邦公司在本案第二次庭审中提供了上述尾号为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376、808的发票,其中,作废发票8份,分别尾号为217、218、219、220、221、222、223、224;红冲退票6份,分别尾号为213、214、215、216、376、808。
1、尾号为213发票内容为。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税合计









455型压缩机中体





GN455.05-01-1











0.4





98400





2、尾号为214发票内容为。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税合计









455型压缩机中体





GN455.05-01-1











0.4





98400





3、尾号为215发票内容为。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税合计









455型压缩机中体

压缩机十字头组件





GN455.05-01-1













0.2

1





115400





4、尾号为216发票内容为。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税合计









压缩机十字头组件

















1





66200





5、尾号为376发票内容为。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税合计









支撑环

支撑环





GN519.24-01

GN4012.21-03













20

20





93600





6、尾号为808发票内容为。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税合计









压阀罩

压阀罩

压阀罩

压阀罩





6M45(01)14-09b

6M45(01)14-10b

GN455.12-07

GN455.12-08

















2

2

2

2





16169





关于退票的原因,被告陈述是原告与第三人间合同尚在质保期内,第三人认为是原告供应的设备质量有问题,原告应履行换货补货义务,不属于零配件采购。
在本案第三次庭审时,被告提供了2014年9月3日开具的尾号为509的发票,该发票中的货物为压缩机十字头组件(2个)、455型压缩机中体(1件),价税合计为264880.01元。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发票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退票的原因是因价格调整,被告后续的开票印证了请示件的真实性。
第三人灵石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净化气压缩机备件购货合同复印件二份及发票4张(该4张发票号与上述尾号为225、226、227、228发票号相一致)。购货合同内容为,灵石公司向润邦公司采购净化气压缩机备件,合同金额分别为147330元和95052元。尾号225发票内容中,货物与表7一致,价税金额为95052元;尾号226发票内容中,货物与表8一致,价税金额为4650元;尾号227、228发票内容中,货物与表6一致,价税金额为77285元、70045元。原告对上述合同及发票真实性认可。被告称上述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对发票无异议。
又,被告开具的上述发票上标注的电话号码均为5738×××3。
另外,在本案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供的传真件上出现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刘玉波、秦福某、王仁凤部分的陈述为,上述号码不是被告号码,是租赁被告厂房的上海润邦快士奇实业有限公司的号码,刘玉波原是被告公司人员,早已离职,王仁凤不是被告人员。另,被告认可上海润邦快士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是一样的。
与本案相关的仲裁和诉讼
2015年12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京仲裁字第1262号裁决书,申请人为固耐公司,被申请人为灵石公司,在该裁决书“2、关于本案设备交付、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使用”一节中,查明,二氧化碳压缩机与净化气压缩机买卖合同设备于2011年11月9日交付结束,委托第三方于2012年2月完成设备安装,因被申请人项目延期,设备于2012年12月前完成调试,于2013年3月投入量产运行。在“4、关于本案合同设备及双方就质量问题的沟通和处理”一节中,查明,被申请人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多次以传真信函方式联系申请人,沟通涉及二氧化碳压缩机管道振动和打气量不足,净化气压缩机二、三级冷却器未按压力容器设计和排气温度超标等问题。仲裁庭在仲裁文书的第18页上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安装、调试及考核验收中,设备出现任何归属申请人责任的质量问题,或者在安装、调试阶段申请人存在不履约或履约不符合约定影响设备质量的事实或双方就此交涉的情况。”及“被申请人的证据显示其最早向申请人提出设备质量问题为2013年11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润邦公司诉固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固耐公司在该案中辩称,其曾应润邦公司要求直接发货给案外人,产生货款543564元应当扣减。该案一、二审均认为该货款与服务合同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固耐公司可另行主张。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授权书、《核对表》、发货清单、传真件、发货委托书、汇总表、请示件、审批流转单、身份信息、税务证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被告提供的仲裁书、中标通知、发票等及第三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发票等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润邦公司与第三人灵石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并且灵石公司收到了案涉货物。理由,1、被告开具尾号为213、214、215、216、376、808发票,事后对该部分发票经红冲方式退票,之后又开具尾号为509的发票,根据上述发票所载的货物及价格,表明该退票的原因应当是基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因货物价格的因素而非基于交易主体的因素;同时,第三人灵石公司提供的被告开具的尾号225、226、227、228发票,与第三人提供相应的购销合同,二者在货物的名称、金额上均能相互对应,因此,根据上述发票及购销合同,可以认定被告润邦公司与第三人灵石公司之间存在案涉货物的买卖合同关系。2、根据原告提供的发货清单,该发货清单上的收货单位为灵石公司,表明原告发送案涉货物的相对方为灵石公司;灵石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该部分发货清单及《核对表》上的已方人员的签名无异议,应表明灵石公司收到了上述发货清单上的案涉货物。其次,案涉货物是原告基于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而向第三人的交付。理由,1、虽被告陈述部分厂房被上海润邦快士奇实业有限公司租赁,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被告在对外开具的发票上标注的电话号码与传真件上相同,并且原告提供的传真件上加盖有润邦公司公章或存在刘玉波等字样,故,本院有理由相信,即使上述传真号码与电话号码为上海润邦快士奇实业有限公司,事实上被告也在对外使用上述号码。2、传真件记载的货物与对应的发货清单上货物、被告开具的发票(包括退票)上货物能够相互对应,在第三人收到了货物及发票真实的情形下,该部分传真件的真实性可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传真件记载内容,该部分传真件涉及的货物卖方应为原告、买方应为被告,并被告指示原告向第三人灵石公司发货。3、被告在原、被告双方对案涉货款的争议过程中自始未能提供其另有向第三人交付上述发票上所载货物的凭据。综上,本院认为,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已依被告的指示交付了发货清单上的货物;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汇总表中“我们直接给灵石中煤发过去的配件清单,后面金额为我们给贵公司的产品价格”的意思表示,结合原、被告双方之前《技术服务合同》中给予优惠的约定,本案案涉备件的货款金额应认定为430696.5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为430696.50元,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3069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货款43069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069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4943元,保全费3563元,合计8506元,由原告负担2486元,被告负担602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3008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包永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康咏凯
书记员陈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