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2执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工业园园通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兴业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学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豫1203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人民币1727367.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聂海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员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