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2执31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工业园园通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丽,系河南新砥柱律师所律师。
被执行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兴业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学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因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0272.1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苏E×××××)、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车牌号:苏E×××××)、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苏E×××××)、东风日产牌轿车(车牌号: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苏E×××××)六辆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訾明伟
审 判 员 聂海萍
审 判 员 曲 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员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