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2执3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工业园园通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兴业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学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车牌号:苏E×××××)一辆、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苏E×××××)一辆、东风日产牌轿车(车牌号:苏E×××××)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苏E×××××)一辆属被执行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所有的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车牌号:苏E×××××)一辆、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苏E×××××)一辆、东风日产牌轿车(车牌号:苏E×××××)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苏E×××××)一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聂海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员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