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知民初993号
原告:中交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交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交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XX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中交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