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02民初4257号之一
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5944739B。
法定代表人:权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众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新凤路1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704554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兴市众鑫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776元,由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