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923民初1067号之三
原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东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住所地库车市乌尊镇园艺场社区幸福东路以南规划路以西2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计2,5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