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923民初1067号之三 原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东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住所地库车市乌尊镇园艺场社区幸福东路以南规划路以西2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计2,5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