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民初2566号 原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