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3603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重庆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河南省百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C7UN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东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77175E。
法定代表人:***,执行监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百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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