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向某公司与卢某,浙江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3民初2022号
原告:安徽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卢某,男。
原告安徽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受理后,原告安徽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某公司、卢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公司、卢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安徽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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