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初3326号
原告:四川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