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新民初1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京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首钢伊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中冶京诚公司为本案共同原告。原告京诚瑞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宁波,中冶京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广丞、牛永宏,首钢伊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德、黄晓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双方签订的《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钢铁技改项目棒材、高速线材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及是否应予解除;二、案涉工程款数额及利息如何认定;三、已付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四、京诚瑞信公司主张就已完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五、首钢伊犁公司请求判令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或由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维修、重做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焦点一,双方签订的《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钢铁技改项目棒材、高速线材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及是否应予解除。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至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首钢伊犁公司能够办理而未办理,因案涉《总承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首钢伊犁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总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首钢伊犁公司认为,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项目实际由原告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以联合体方式中标,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且京诚瑞信公司不具备投文件中要求的冶金行业设计乙级以上资质,故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案涉工程的招标文件虽明确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在后续的招投标和签约过程中,首钢伊犁公司接受了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作为联合体投标和签约,可推定双方已就联合体投标达成合意,不违反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京诚瑞信公司作为联合投标单位之一,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冶金行业设计乙级以上资质,故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案涉《总承包合同》无效。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认为本案工程由具备招标要求相应资质的中冶京诚公司具体负责设计和施工,而京诚瑞信公司具体负责设备采购,未违反招投标法,该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首钢伊犁公司认为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之间存在违法转包导致合同无效,但首钢伊犁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该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则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故本院对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请求判令解除《总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双方讼争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已将劳动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合同被确认无效,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故本案应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首钢伊犁公司应当对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部分予以折价补偿。 焦点二,案涉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 一、设计费用 双方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设计费为固定价450万元。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主张其已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首钢伊犁公司应全额支付设计费用450万元,首钢伊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涉工程设计工作应包含的图纸数量及对应价款,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认为其已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共计529张图纸,但未举证说明该529张图纸包含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工作。首钢伊犁公司认为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仅完成了初步设计的部分工作及施工图部分设计,对施工图部分工艺设计中的水处理,总图运输、道路、绿化等设计工作以及非标设计,软件编程,安全、环保、消防设计,车间定员编制设计未完成,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对是否完成上述设计工作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说明。因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已完成了部分设计工作,双方当事人对已完成的设计部分价款未能协商一致,本院结合双方关于设计费的相关约定,以及图纸交付和工程完成情况,酌定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完成设计部分价款为405万元。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要求首钢伊犁公司全额支付设计费用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本院对其超出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驳回。 二、设备价款 (一)已交付设备价款 根据2016年5月27日的《棒线材设备用于850工程设备清单》《棒线材已发货设备清单》,首钢伊犁公司工程部确认用于850工程的设备金额为2954.352201万元,其他已交付设备价款合计3873.075887万元,合计为6827.428088万元。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主张首钢伊犁公司还应就江苏成城公司已供货的低压柜设备付款479.86万元。经查,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提交的《棒线材设备用于850工程设备清单》《棒线材已发货设备清单》中列明棒材高压柜、线材高压柜、水处理高压柜、高低压母线桥、热镀锌电缆桥架的供货情况,但未列明低压柜已供货。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提交的与首钢伊犁公司、江苏成城公司共同签订的三份《抹账协议》内容中也未反映采购设备的供货情况,故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低压柜已进场证据不足,本院对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请求首钢伊犁公司就低压柜付款479.860139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首钢伊犁公司对三份《抹账协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协议约定的767.9万元应由其直接支付给江苏成城公司,不再支付给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该主张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首钢伊犁公司称江苏成城公司供货的部分设备并未进场,因其在本案中未提供未到场设备的名称、数量及价值等相关证据,本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二)已生产未交付设备价款 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提交其与90家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6771.2475万元。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主张首钢伊犁公司应支付上项合同项下已生产未交付的设备款10232.32841万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应就其产生损失、损失数额,以及损失是因首钢伊犁公司原因造成等进行举证。本案中,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虽提供采购合同、设备存放情况公证书及照片等证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设备的价值以及设备是否用于案涉工程项目等问题,故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提出的造价鉴定申请,亦同理不予准许。 三、建筑安装费用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2015年5月12日,首钢伊犁公司与京诚瑞信公司签订了《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建安工程结算协议书》,载明“建安工程合同内已完工程量结算价款为19234.6797万元”。首钢伊犁公司认为,该结算协议书不符合结算的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本院认为,该结算协议书经双方确认,是双方就了结《总承包合同》中建筑安装部分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应当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形成的有效合意。经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举证,韩耀武曾多次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派车单》《移交函》《协议》等工程资料中签字,结算协议书加盖的首钢伊犁公司工程部审价结算中心印章也在《工程概预算书》《总承包合同决算书》中使用过,因此本院对首钢伊犁公司认为韩耀武不是业主代表,无权签订任何协议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首钢伊犁公司认为结算协议书工程项目超量、超项决算,与京诚瑞信公司2012年9月26日《关于棒、线材工程暂停施工的报告》中自认的建安工程数额差距过大,不应做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因《关于棒、线材工程暂停施工的报告》是京诚瑞信公司为与首钢伊犁公司协商停工事宜而单方形成,其主要内容是对停工涉及的民工工资、部分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再次进场费、设备看护等相关事项作出报告,并非就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协商,故该报告中京诚瑞信所称的累计完成产值、建安工程产值不能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且不足以否定双方结算协议书的效力。首钢伊犁公司提交(2020)新新源证内字第9号公证书欲证实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提交的结算协议及决算表中核算的工程内容与实际完工现状不符,因该公证书是对2020年1月时现场的公证,并非对双方结算时2015年5月现场情况的公证,本院对该公证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于首钢伊犁公司提交的《关于首钢伊犁钢铁公司棒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意见》,该意见为首钢伊犁公司单方委托出具,且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章第3.1.4条规定:“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第6章第6.2.1条规定:“9落款: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日期上应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但该造价咨询意见书仅有“新疆鸿联建设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印章,并未加盖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因此不符合造价鉴定规范的要求,本院对《关于首钢伊犁钢铁公司棒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意见》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于首钢伊犁公司提供的专家辅助人尚大志的陈述,其内容与《关于首钢伊犁钢铁公司棒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内容基本一致,因该专家辅助人是出具《关于首钢伊犁钢铁公司棒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意见》的造价师之一,其代表首钢伊犁公司陈述的观点,不足以推翻首钢伊犁公司与京诚瑞信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书》的真实性。 在已接受首钢伊犁公司委托作出过造价咨询意见的情况下,其证言客观性受到影响,故本院对其证言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本案中在诉讼前已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本院对首钢伊犁公司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提交《工程概预算书》,主张首钢伊犁公司还应支付合同外建筑安装费用,即桩间土和褥垫层部分工程价款226.3738万元,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总承包合同》第五条还约定:“由于业主要求增加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在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仅提供《工程概预算书》,未提供补充合同、工程签证资料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主张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价款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首钢伊犁公司提供其与京诚瑞信公司、中国五冶首钢棒线材项目部共同签订的《协议》,认为案涉工程主厂房钢结构由中国五冶首钢棒线材项目部施工完成,工程款142.2958万元应从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因首钢伊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向中国五冶首钢支付了该笔款项,以及与京诚瑞信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包含了该部分工程款,加之首钢伊犁公司与京诚瑞信公司签订《结算协议书》的时间在《协议》签订时间之后,故应以结算协议书确定的数额作为双方最终确定的工程价款,首钢伊犁公司主张从合同总价中扣除该142.2958万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首钢伊犁公司主张应从工程款扣除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650万元,以及四川省岳池花园建筑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11.9925万元,因上述两份施工协议系首钢伊犁公司与案外人签订,首钢伊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花园建筑公司完成的工程内容是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应完成的工程内容,且该两份施工协议签订时间早于首钢伊犁公司与京诚瑞信公司签订结算协议书的时间,故应以结算协议书的约定作为双方最终确定的工程价款,首钢伊犁公司主张从合同总价中扣除650万元和11.9925万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定案涉工程建筑安装部分价款为19234.6797万元。 四、其他费用 首钢伊犁公司主张甲供材料27.87678万元及吊车使用费0.18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对扣除该两项费用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首钢伊犁公司主张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电费40.2167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对大部分电费单认可,仅对2011年12月电费单中的2.10672万元不予认可,认为该月电费表中共有三项,其单位工作人员仅确认了中间一项计费即0.0418万元。本院认为,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工作人员签名虽位于第二项金额之后,但该金额位于全部三项金额的中间位置,且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间其他各月用电数额均在1万元以上,仅2011年12月用电数额0.0418万元不符合正常施工期间用电实际,故应认定该签名是对三项用电总额2.362536万元的确认,对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合以上设计费用、设备价款、建筑安装费用及应扣减工程款数额,首钢伊犁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应为26398.834308万元(405万元+6827.428088万元+19234.6797万元-27.87678万元-0.18万元-40.2167万元)。 焦点三,欠付工程款数额及利息问题。根据双方确认的《企业对账函》,双方认可首钢伊犁公司已付款金额为26158.9万元。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主张因双方财务错误将850中宽带钢生产线工程的付款100万元计入本项目中,已付工程款数额应为26058.9万元,首钢伊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企业对账函》已经双方共同确认,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仅提供26058.9万元收款明细及收款凭证并不能推翻《企业对账函》确认的内容,故应以双方确认的数额26158.9万元作为已付款金额,本院对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首钢伊犁公司主张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漏算部分已付款,但对其主张的漏算部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首钢伊犁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为26158.9万元,欠付工程款数额应为239.934308万元(26398.834308万元-26158.9万元)。据此,首钢伊犁公司提出返还2000万元超付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案涉工程未完工,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主张工程项目于2013年9月1日已完成移交,工程款利息应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经查,2013年9月1日《移交函》中仅约定将部分工程材料移交给首钢伊犁公司,并不能证实工程项目自此全部移交,本院对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工程于何时移交的情形下,以双方达成一致结算意见时作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利息较为合理。本案双方当事人最后一次对案涉工程价款形成一致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即双方共同确认已进场设备价款之日,故本院将该日期确定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利息从该日起计付。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主张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贷利率向京诚瑞信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首钢伊犁公司认为双方未结算总价款,不应支付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四,京诚瑞信公司主张就已完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就已完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首钢伊犁公司认为,工程价款中包含的设计费、设备款不属于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计费、建筑安装费、设备费均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对全部工程价款均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对首钢伊犁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焦点五,首钢伊犁公司反诉请求判令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或由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维修、重做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案涉工程已由首钢伊犁公司进行改建并投入使用,故可据此推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首钢伊犁公司提供的钢结构锈蚀现场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其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首钢伊犁公司诉请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或由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维修、重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首钢伊犁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证据部分 对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提交的《工程概预算书》《企业对账函》《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建安工程结算协议书》,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初步设计目录及图册、首钢棒线材工程图纸目录及电子版设计图纸529套,2013年8月15日首钢伊犁公司与京诚瑞信公司《首钢伊犁棒材、高线工程项目高线车间改建带钢会议纪要》,2013年9月1日京诚瑞信公司向首钢伊犁公司发送的《移交函》,《钢铁技改项目棒材、高速线材工程总承包合同决算书(建安工程部分)》、首钢伊犁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概预算书,首钢伊犁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未对上述证据中的签名、印章是否真实申请鉴定,上述证据均系原件,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明目的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对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单方制作的《工程款金额汇总表》《已生产未交付现场的设备明细表》《首钢伊犁棒材车间发图记录》《首钢伊犁线材车间发图记录》《首钢棒线材工程蓝图领取汇总记录表》《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线材项目分包合同及库存汇总表》《说明》《首钢伊犁棒线材项目总承包价格增减明细表》《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钢铁技改项目棒材、高速线材工程工程款汇总表》《低压柜设备金额计算过程》《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线材项目分包合同及库存汇总表》《关于首钢伊钢棒、线工程收付款情况的说明》《首钢对库存设备供应商确认情况的汇总分析表》《已发货供货商付款明细》《对中冶京诚实久(成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付款明细》《对本项目设备供应商付款明细》《首钢伊犁项目设备分包付款明细》《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施工图图纸总目录兼发图统计》《伊犁线材工程全线设备清单(合同编号:02-C-11068-11-4586)》,首钢伊犁公司认为上述证据系单方制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因上述证据均系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单方制作,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对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提交的《货物买卖合同》90份,各供货商《库存设备清单》,中冶京诚公司与中冶京诚实久(成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首钢伊犁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上述证据系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或由案外人制作,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综合本案其他证据予进行认定。 对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提交的2013年8月1日及2013年8月5日的《首钢伊犁棒材、高线工程项目高线车间改建带钢会议纪要》,2015年8月3日的《工作联系函》,2014年5月29日的《报告》,2016年7月22日的《工程资料移交书》,2011年7月6日、2011年8月9日、2011年8月16日、2011年11月10日京诚瑞信公司向首钢伊犁公司发送的请求首钢伊犁公司确认分供(包)单位评标结果的传真,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成城公司)向首钢伊犁公司、京诚瑞信公司提交的《付款申请》,京诚瑞信公司向江苏成城公司付款300万元付款凭证两张(CQB2070343、CQB20110206),2011年7月6日、2011年8月9日、2011年8月16日、2011年11月10日京诚瑞信公司请求首钢伊犁公司确认分供(包)单位评标结果的传真四份,京诚瑞信公司请求首钢伊犁公司确认分供单位评标结果的传真函件9份,首钢伊钢棒线主要设备进度巡检行程、车票预定记录,2015年4月2日京诚瑞信公司向首钢伊犁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函》《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向中冶京诚实久(成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付款凭证,2013年10月28日《关于核实中冶京诚申报工作量和监理审批工作量及未完工程量统计的会议纪要》《工程支付证书》及附件13份,《工程资料移交书》4份,已发货供货商付款凭证,有关项目结算的纪要及韩耀武签署的本案工程涉及的部分资料,钢结构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表及材料进场检验表;钢结构混凝土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库存设备现场照片及公证书,(2020)辽鞍市证民字第11357号、11359号、11360号、11361号公证书,首钢伊犁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二、被告证据部分 对首钢伊犁公司提交的(2020)新新源证内字第9号公证书,新疆鸿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线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北京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制作的《首钢伊犁钢铁公司一期技改项目棒材、高速线材工程监理细则(钢结构专业)》,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上述证据均为原件,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明目的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对首钢伊犁公司提交的《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线材工程接收图纸》《工程量计算表》《首钢伊钢棒线材、高线工程建安工程未完工程量》《已付工程款明细》《首钢伊钢棒材、高速线材工程接收图纸情况目录》及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1、附表5-2、附表5-3,钢结构锈蚀现场照片八张,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上述证据均系首钢伊犁公司单方制作,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对首钢伊犁公司提交的由监理公司制作的《截止到2012年9月28日棒线材施工进度情况》《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850中宽带钢生产线工程管理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首钢伊犁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首钢伊犁公司与四川省岳池花园建筑建材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厂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工程概算书》,首钢伊犁公司与监理公司盖章确认的《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已完工程中由首钢伊钢组织完成的项目》《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建筑工程已开始施工但未完成的工程项目》《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建筑工程目前仍没有施工项目统计表》,北京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制作的《首钢伊犁钢铁公司一期技改项目棒材、高速线材工程监理细则(钢结构专业)》,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上述证据均系首钢伊犁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或由案外人制作,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综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对首钢伊犁公司提交的《仍未施工统计表》,U盘存储时间截图,给江苏成城公司付款188万元付款凭证,2013年1月26日首钢伊犁公司向兴宏达支付100万元商砼费用的棒线材工程款记账凭证、收据、付款审批表及承兑汇票,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是复印件,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本院认定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 案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中冶京诚公司作为投标人向首钢伊犁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我中冶京诚公司愿意接受贵公司邀请参与贵公司“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项目”的投标活动。现授权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京诚瑞信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代表我公司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及有关事宜的处理,对此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如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将以“中冶京诚公司”和“京诚瑞信公司”的名义签署相关的总承包合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本授权的有效期为2011年4月22日至本次投标结束。投标文件《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载明投标人中冶京诚公司企业资质等级为“综合甲级”;中冶京诚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其具有“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炉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首钢伊犁公司2011年4月的《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投标邀请书4.2投标人资质要求载明: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冶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载明资质要求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冶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第9项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在投标文件首钢伊犁钢铁棒线材工程投标报价汇总附表一《投标报价汇总表》中,以表格形式列明主轧线设备500万元、设备费27499万元、建筑费19950万元、安装费5980万元、设计费450万元、总承包管理费550万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特殊施工措施费47万元,总计54976万元。 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在投标文件附件5《承包方的设计工作范围》中载明:1.发包方设计工作范围为:1.1地形图设计;1.2地质勘查。2.承包方设计工作范围为:2.1初步设计。2.2施工图设计。2.2.1主厂房(含供、配电间、控制室、操作间、轧辊装辊间、检验室等红线内建筑物)。2.2.2工艺设计(工艺流程及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孔型系统孔型图和导卫设计、配辊图)。2.2.3设备基础的设计。2.2.4车间内管线设计。2.2.5水处理设施。2.2.6水处理至车间外部管线设计。2.2.7总图运输、道路、绿化等。2.2.8主电室等电气室。2.2.9空压站及至车间外部管线设计。2.3非标设计。2.3.1轧钢车间机械及液压润滑系统设备设计。2.3.2电气非标设计。2.4软件编程。2.5安全、环保、消防设计。2.6车间定员编制设计。 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在投标文件附件7《承包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交付进度》载明:1.承包方提供的技术文件。1.1设计图纸:提供内容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五。1.2工程资料:工艺资料、设备随机资料、交工资料等。2.技术文件交付进度。承包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分三批交付。2.1第一批交付技术文件。2.1.1文件交付时间。合同生效后的第2个月至第8个月之间陆续交付。2.1.2交付文件内容(非标设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资料)。(1)委托甲方资料。如果有,将在合同生效后2周内提供。(2)设计图纸。土建施工图,包括:主车间、主电室、水处理设施和操作室的建筑图、结构图和基础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机械设备的安装图、总图、部件图及易损件图;车间内部管线图;电气原理图、施工图;水处理设施的施工图;电气接线图;轧线程序表;粗、中、细轧生产孔型图、配辊图及导卫配置表。2.2第二批交付技术文件。2.2.1文件交付时间。合同生效后的第10个月至第11个月之间陆续交付。2.2.2交付文件内容。工艺操作说明;软件及使用说明;2.2.3第三批交付技术文件。2.3.1交付文件时间。合同工程热负荷试车后4个月内陆续交付。2.3.2交付文件内容。竣工图;标准设备随机资料;工程交工资料。3.技术文件交付数量。3.1设计图纸(蓝图):8份。3.2工艺操作说明:2份。3.3软件及使用说明:2套。3.4竣工图:4份。3.5标准设备随机资料:正本1份。3.6工程交工资料:正本1份,副本1份。4.专有技术文件交付说明。4.1短应力线轧机(含拆辊机器人及机器翻转装置)、1#飞剪、2#飞剪、3#飞剪、冷剪、穿水冷却系统等专有技术部分只提供设备安装图、总装配图、设备操作维护检修使用的装配图、易损件图、备件清单及部分备件图。4.2液压、润滑站仅提供系统原理图。 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在投标文件附件10《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验收》载明:本附件描述承包范围内合同工厂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与验收事宜。1.设备及材料采购。……1.2.1招、议标方式。主要设备的采购,由承包方组织、发包方参与,采取招议标方式进行。1.2.2直接采购方式。辅助设备的采购,由承包方选择性价比高的合格供应商,采取直接购买方式进行。1.3投标单位入围、评标和定标。1.3.1对主要设备的采购,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共同确定入围投标供货厂商。入围投标供货厂商如有变化,双方重新确定并备案。1.3.2承包方须提前一周将计划招、议标采购的设备名称、招议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日期及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在招、议标前三天将参加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承包方。1.3.3设备评标、定标。(1)技术评标。由承包方组织,发包方派员参与。对于技术评标不能满足要求的投标厂商,在技术谈判后可以取消其继续参与商务评标的权利。(2)商务评标。由承包方负责进行,商务谈判后的综合评审意见通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对于中标的供应商具有否决权。(3)发包方参与设备采购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自理。1.3.4招、议标的实施,原则上在承包方所在地进行。1.3.5辅助设备的采购在双方确认的入围合格分承包商范围内由承包方自行决定。发包方有权对质量质询和检查。 2011年6月17日,发包人首钢伊犁公司与承包人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名称: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钢铁技改项目棒材、高速线材工程。工程地点:新疆自治区伊犁自治州新源县则克台镇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厂区。二、工程总承包内容及范围。1.主要工程内容: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年产75万吨连轧棒材生产线一条;年产55万吨高速线材生产线一条;与上述两条生产线配套的公辅设施(其中水处理、轧辊间及现场检化验设施按棒、线材生产线共用考虑);钢材产品发运和原材料(钢坯除外)进厂均采用汽车运输;两条生产线的主厂房按并联联体设计;车间采用高架式布置,加热炉和轧线大部分设备布置在车间内标高为+5.5m的平台上。2.总承包范围:本工程的初步设计、非标设备设计、工厂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冷负荷试车、配合热负荷试车和试运行、完成功能考核并通过交工验收、质量保证等。具体内容见技术附件2《总承包方的总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本项目工期包括施工期、试生产期和考核验收期。施工工期为15.5个月。热负荷试车成功并生产出合格产品后进入试生产及考核验收期,试生产期为3个月,考核验收期为试生产结束后6个月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考核验收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扣罚合同总价0.5‰的工程款,扣罚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本项目合同价款为含税人民币55880万元(大写:伍亿伍仟捌佰捌拾万元整)由承包人包干使用。其中:设备费:28903万元(含税)本工程范围内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建安费:26527万元(含税),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冷负荷试车、配合热负荷试车及试运行(含设计变更费用、总承包管理费、技术服务费用、规费、各种特种设备及专项工程检验检测试验费、联合试运转费、培训费、预备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特殊施工措施费、设备及材料的仓储保管费、风险金等)。设计费:450万元(含税),本工程范围内的非标设计、初步设计、工厂设计(含技术专利费)。2.除不可抗力外,合同价款不做任何调整,承包人按上述费用固定总价包干。(1)对承包人编制初步设计、技术附件的约定。①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自动成为本合同技术附件并作为承包人实施该项目的主要依据。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六十日内依据投标文件中的工艺技术方案编制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报业主审定。承包人依据业主审定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并组织实施。②承包人在进行初步设计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的工艺技术方案出现漏项或失误导致本项目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实施或实施后的效果不能达到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需要对投标文件中的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补充完善,以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实施效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③承包人在进行初步设计过程中,若业主需要增加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或提高装备水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业主负责,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协议书有关合同价款的补充文件。除本条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④承包人在初步设计形成过程中,可以通过优化减少合同价款,减少部分按本合同优化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2)优化……。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件;(3)本合同通用条件;(4)技术附件;(5)中标通知书;(6)投标函及其附录;(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形成的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也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该类文件按其属性自动成为上述(1)(8)项的补充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Ⅲ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业主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附则……。 《总承包合同》专用条件第3条业主代表中载明:3.1业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根据本合同条件,业主代表所发出的指令及任何行为均代表业主,业主代表应按照业主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职责。……。3.9业主管理人员。业主代表:刘新华,现场负责人:杨拥。若业主更换业主代表时,业主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专用条件第4.5条分包人中载明:4.5.1承包人选择的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厂家及建筑安装单位应满足业主的相关要求。4.5.2若承包人选择的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厂家及建筑安装单位不满足业主的相关要求时,应事先报业主认可。4.5.3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业主推荐的分包人。专用条件5.2施工文件中载明:5.2.1承包人向业主提供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设计图纸、资料及总目录。具体交付内容、范围、数量及时间应满足工程实施需要和技术附件的规定。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建质【2008】216号)的规定……。专用条件第7条工程设备、材料和加工质量中载明:7.7工程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本合同工程设备、材料的完整性,所供设备、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全新产品,其技术性能、型号、规格、供货厂商均应满足本合同相关规定要求,并按此进行采购、配套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工作……。7.7.5在投标文件、工艺技术方案、施工图纸、厂家供货四方面关于本项目设备、材料的要求必须是一致的,若实施过程中有差异时,业主有权要求退货,由承包人重新采购、施工。7.7.6对报价中没有注明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或参数不够明确的主要设备材料在合同履行中,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此类设备中材质及性能最好的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专用条件第13条合同总价与付款中载明:13.17合同总价。13.17.1本项目合同价款为含税人民币55880万元由承包人包干使用。其中:设备费:28903万元(含税)本工程范围内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建安费:26527万元(含税),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冷负荷试车、配合热负荷试车及试运行(含设计变更费用、总承包管理费、技术服务费用、规费、各种特种设备及专项工程检验检测试验费、联合试运转费、培训费、预备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特殊施工措施费、设备及材料的保管费、风险金等)。设计费:450万元(含税)本工程范围内的非标设计、初步设计、工厂设计(含技术专利费)。13.17.2除不可抗力外,合同价款不做任何调整,承包人按上述费用固定总价包干。13.18付款……。设计:合同分项额450万元。(1)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当于设计费总额的10%,计45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笔预付款。(2)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45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二笔预付款。(3)承包人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入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45万元人民币。(4)承包人交付主要设备基础施工图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135万元人民币。(5)承包人交付全部施工图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135万元人民币;(6)承包人电气调试人员到达现场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22.5万元人民币。(7)设计费总额的5%,计22.5万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发包人于本建设工程热负荷试车通过后12个月内一次性全部支付给承包人。(8)设计费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账(现汇);或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其它(合同税票开具):1.设备费发票:从设备发货后陆续分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7%)。2.建安费发票:从工程量完成50%开始陆续分批开具税票(税率3.4%)。3.设计费发票:与付款同步开具税票(税率5.5%)……。13.20工程量的确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13.21工程量计量方法。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项目适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为准。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项目适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标准。本条使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量计价规则》(2007年版)。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照合同价格确认当期工程进度款。13.22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13.23合同结算。(1)承包人向业主提交合同结算证书的时间是在办理完交工验收证书、功能考核合格证明、工期考核证明、业主档案部门资料验收证明等完成后28天内。(2)业主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的时间是:在业主提出审核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 《总承包合同》通用条件第2条业主中载明:基本义务。2.1业主应提供现场,并按照第13款的规定付款给承包人,办理工程建设的一切对外手续;业主提供的现场,必须是拆迁后的现场,即:拆除了地上及地下的建构筑物、设施及林木;完成了进出现场道路建设工作,同时在红线区域设置承包人施工及生活用的电、水、气、通讯等接点,并协助承包人取得进场道路的特别通行权或临时通行权……。通用条件第3条业主代表中载明:业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3.1业主代表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业主代表无权修订本合同。业主须给业主代表颁发授权委托书,明确规定业主代表的职责及权利范围。授权委托书提交给承包人后方生效。业主代表可行使本合同中规定的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在业主对业主代表任命条件中,要求业主代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需获得业主专门的批准,那么,上述要求应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予以注明。否则,在业主代表行使任何一项权力时,均应视为业主代表已按要求从业主处得到批准。若业主更换业主代表,须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并同时将授权委托书提交承包人……。业主代表应努力达成协议。3.5当需要业主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作出决定时,业主代表应与承包人协商,并努力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那么,业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按照本合同对上述事件作出决定,若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则可向业主申诉,或提请调解。通用条件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中载明:……暂停生产或交付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付款。如果工程设备的生产或者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天以上,即使未运抵现场,而且承包人按照业主代表的指令已标明上述工程设备和(或)材料为业主的财产,上述暂停并非起因于承包人,那么,承包人就应有权得到上述物资的付款,付款金额应与上述暂停生产与交付的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价款相等。若承包人要求业主接手上述暂停生产或交付的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保护、保存、保安和保险等工作,则业主就应接手上述工作;暂停工程丢失或受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通用条件第13条合同总价与付款中载明:合同总价。13.1除非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另有规定,本工程的付款应以双方商定的总价为基础;承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应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本工程的某一部分将按照提供的数量或完成的工作付款,那么,就应执行本合同条件笫Ⅱ部分中有关计量和估价的规定。 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技术附件2承包方的总承包范围中载明:4.承包方总承包不包括的范围。(1)红线区域范围内场地的地质勘查。(2)本工程的地基处理工程的施工。(3)生产备品备件、生产消耗件。(4)红线范围内道路、绿化工程施工。(5)生产运输车辆。(6)发包方办公楼、食堂、浴室、办公及生活用品。(7)试车、冲洗用原燃料、动力、能源介质,热负荷期间的救护及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由于非卖方原因而为维持生产需要做的特殊临时生产管线和措施等。(8)施工现场“四通一平”,临时主干道和主管线的日常维护。(9)棒、线材原料及成品堆放料架的制作。(10)细水雾等消防系统。 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技术附件4《供货设备清单及分交》(线材部分)和《供货设备清单及分交》(棒材部分),以表格形式列明设备的名称、数量以及部分设备的型号、规格和要求。 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技术附件15《总承包工程进度》中,《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总进度计划》显示,设备材料采购、运输自第1个月开始至第13个月结束。 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技术附件16《设备供应商清单》中以表格形式列明设备/系统名称52套,并分别列明各套设备/系统拟推荐分包商。 首钢伊犁公司提供《钢结构设计总说明》中第五条、结构构造、制造与安装中载明:3.钢结构油漆,除锈和涂层要求附表包括涂层结构以及表面处理两个部分,其中涂层结构分为底漆、中间漆、面漆、修补漆。 2012年9月26日,京诚瑞信公司向首钢伊犁公司发送《关于棒、线材工程暂停施工的报告》传真一份,内容为:我公司总承包的棒材、高速线材工程,合同总额为58343万元(含备件),目前车间主厂房、设备基础、水处理等公铺设施主体结构均已完成,具备设备安装条件;设备采购已全部完成,大部分设备基本制造完成,加热炉、吊车已经安装,引进打包机、打捆机及备件、部分电缆桥架等已发货到现场,累计完成产值约41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完成15938万元)。但贵公司仅支付我公司21500万元工程款,占合同比例36.85%,欠款额度巨大。虽然我公司已垫付近5000万元的资金,但远远无法满足工程需求,目前现场施工难以为继,我公司已无力支撑,决定自2012年10月停止施工,并就停工相关事项做如下报告:1.请贵公司10月10日前支付拖欠施工单位的民工工资、部分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应急款共计2300万元,以保证停工工作平稳组织。拖欠的剩余进度款随后尽快支付。2.因土建工程投标报价时只考虑两次进场费用,再次进场费用约108万元需予以确认增补。3.停工期间请贵公司对已到场设备(加热炉、吊车、打包机、打捆机及备件、电缆桥架等)进行看护。4.再次复工时间双方协商确定。5.因工程延期增加的成本、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特此报告,请贵公司于9月30日前给予书面答复。如果逾期不答复,则我公司视为贵公司同意上述报告内容,并将按此安排后续工作。 2013年3月15日、2013年10月11日和2014年10月8日,首钢伊犁公司、京诚瑞信公司、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成城公司)三方分别签订三份《抹账协议》。2013年3月15日《抹账协议》内容为:“为妥善解决甲、乙丙三方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三方单位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欠丙方设备款。三方一致同意:将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与乙方欠丙方设备款进行抹账处理;抹账金额300万元。乙方欠丙方设备款由甲方支付给丙方。抹账后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欠丙方设备款都将减少300万元。”2013年10月11日和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抹账协议》2013年3月15日《抹账协议》内容一致,抹账金额分别为279.9万元、188万元。 2013年8月15日,首钢伊犁公司与京诚瑞信公司形成《首钢伊犁棒材、高线工程项目高线车间改建带钢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会议落实2013年8月5日会议确定的各工作:一、棒材、高线工程结算工作。1.双方对建安工程合同内已完工程量核对工作基本完成,总数为19155.23万元(含部分褥垫层报量)。合同外增加褥垫层、桩间土及其他合同外增项现场协商确定后报首钢。2.主厂房天窗设备已到厂家确认制造完毕,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三方协商确定按原合同执行,支付发货款450万元后,厂家立即安排发货安装。3.目前吊车分包合同余款751.57万元,扣除质保金外余638.74万元,首钢伊犁公司先支付给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300万元整,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到95%。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供货的吊车完成安装报验,经验收合格后付款到95%。4.已经发货到现场的设备、材料,如打包机、打捆机、电缆桥架、加热炉等,8月20日开始清点。二、高线车间改建窄带钢工作。1.于8月20日提交改建带钢车间概算初稿,8月25日提交可研报告初稿,具体的讨论时间双方电话沟通确定。2.关于棒线复合线方案工作,8月底前先作出工艺平面布置,双方讨论是否可行后再确定下一步工作。首钢伊犁公司肖树勇及京诚瑞信公司耿志勇在会议纪要上会签。 2013年9月1日,京诚瑞信公司向首钢伊犁公司发送《移交函》,内容为:“目前鉴于甲方棒线材工程已缓建、经甲乙双方商定,将滞留在现场工地的电缆桥架全部移交甲方,以及棒线材打包机、打捆机设备移交甲方,并备有上述设备清单,请予查收。一、打包机:包装形式木箱(1件),长宽高尺寸(cm)1550*250*300,重量(t)41吨。二、棒材打捆机:包装形式木箱(4件),长宽高尺寸(cm)600*235*230。三、电缆桥架清单附后。(清单及磅单共计15页)。”落款处加盖首钢伊犁公司工程部印章,韩耀武签字。 2013年11月19日,首钢伊犁公司作为甲方,京诚瑞信公司作为乙方,中国五冶首钢棒线材项目部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内容为:“为妥善解决好甲、乙、丙三方因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线材项目缓建中存在下列项目收尾工作,<见报告>三方一致确认,中国五冶首钢棒材项目部在收尾项目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支付,决算时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再扣除京诚瑞信公司这笔费用,此项收尾工作费用即:1422958万元,工期要求2013年12月31日完工,安全和质量要求按总合同执行”。 2014年5月,首钢伊犁公司与京诚瑞信公司签订《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850中宽带钢生产线工程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京诚瑞信公司施工首钢伊犁公司850中宽带钢生产线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550万元。2014年8月28日,首钢伊犁公司向京诚瑞信公司支付“850中宽带工程技术开发费”100万元。 2013年3月25日,首钢伊犁公司与四川省岳池花园建筑公司签订《厂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四川省××园内土建零星工程,合同以轻包工的形式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2013年10月16日,首钢伊犁公司与四川省岳池花园建筑公司就棒、线材围护墙达成《工程概算书》,审核价11.9925元。后附《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以表格形式列明费用名称、取费说明、费率、金额等内容,审核价合计11.9925万元。上述《工程概算书》《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均有涂改。2014年7月4日,首钢伊犁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完成首钢伊犁钢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改扩建850中宽带项目,收尾完善原棒线材部分公辅系统工程,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650万元。 2015年5月12日,首钢伊犁公司与京诚瑞信公司签订《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建安工程结算协议书》(以下简称《结算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总承包其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于2012年12月停工至今,工程施工已完成的设施、设备等全部移交发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双方协商对已经完成的建安工程合同内工程量进行结算。一、结算价款。1.建安工程合同内已完工程量结算价款为19234.9797万元;2.建安工程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包括停工损失等)暂不结算,待总体项目整体结算时另行一并考虑。上述建安工程合计总价款为19234.6797万元(明细见附表)。二、如果发包人在以后对总承包合同内的工程恢复施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发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协议书落款处加盖首钢伊犁公司工程部印章,韩耀武签字。后附《首钢伊钢棒材、高线工程建安工程决算表(合同内)》表格一张,分别列明主厂房及设备基础工程、线材车间附属建筑等子项实际完成金额,金额合计19234.6797万元。附表下方加盖首钢伊犁公司工程部印章。 2015年8月5日,首钢伊犁公司向京诚瑞信公司发送《工作回复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于2015年8月3日收到贵公司工作联系函后,我公司领导很重视,立即召集公司高层会议,会议决策如下:1.自棒线工程停工以来,首钢总公司比较关心,何时复工首钢总公司一直在筹划之中,目前还不明确复工时间,一旦明确复工我们会立刻通知贵方;2.对已生产完的设备,目前结合我公司已启动的在建项目1260高炉和180㎡烧结工程,在这两个工程中要尽量消耗掉原棒线材已产成的设备,把我公司的资金投入降到最低;3.棒线材工程自停工以来给你我双方都带来了损失,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为给贵方造成损失深表歉意(注:请贵公司提供棒线材工程已产成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单位、数量,厂家及联系方式以表格形式提供给我们,以方便我们使用)。 2015年8月30日,首钢伊犁公司与京诚瑞信公司签订《工程概预算书》,载明首钢伊犁钢铁棒线材桩间土及褥垫层工程审核价为226.3738万元。落款处加盖首钢伊犁公司审价结算中心印章,韩耀武签字。 2015年12月23日,京诚瑞信公司申报《首钢伊钢棒材、高线工程建安工程决算汇总表》,载明建安工程(合同内)金额19857.59975万元,合同外增加金额752.79284万元,停工损失费用492.6505324万元,合计金额21103.04312万元。首钢伊犁公司在该表下方签署“说明:本次结算是合同内的中间结算,钢结构量以监理和工程部审定工程量7610t为准(合同内建安工程量为19234.6797万元)。其余按中冶京诚公司施工图结算为准,合同外的增加量,待工程总决算时,一并考虑。”韩耀武在说明下方签名,首钢伊犁公司加盖工程部审价结算中心印章。 2016年5月26日,京诚瑞信公司、首钢伊犁公司、中国五冶集团公司形成《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材料扣款表》一份,扣款额合计278467.8元。 2016年5月27日,首钢伊犁公司与京诚瑞信公司共同确认《棒线材设备用于850工程设备清单》《棒线材已发货设备清单》,确认用于850工程的设备金额为2954.352201万元,已交付现场设备价款合计3873.075887万元,合计6827.428088万元。 2016年7月6日,京诚瑞信公司向首钢伊犁钢铁公司发送《企业对账函》,载明京诚瑞信公司对首钢伊犁公司棒、线材工程设备供货、建筑安装、技术开发累计收款26158.9万元,累计已开发票金额20988.7340万元。落款处加盖首钢伊犁公司计划财务部印章,注明“合同金额无误”,韩耀武签名。本项目已开具发票金额211787340元,其中建安部分开票98940000元,设备部分开票111947340元,设计部分开票900000元。 2019年2月20日,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共同出具《权利转让声明函》,内容为:“2011年6月,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共同与首钢伊犁公司签署《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钢铁技改项目棒材、高速线材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合同编号:02-1106010-EPC-100Z-28-4586),后双方对《总承包合同》的解约与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现中冶京诚公司声明将己方享有的合同权利及相关诉讼权利全部转让给京诚瑞信公司”。 双方认可的《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工程施工图图纸总目录兼发图统计》显示该工程项目已完成设计图259套,计9418张。 新疆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出具《关于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线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咨询内容和意见部分载明:1.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及意见。根据《CECA/GC3-2010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3.2节规定: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和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表等一系列表格组成,且规定须同时提供编制结算的所有依据附件,以上文件应具备编审双方(总包方申报,发包方审批)各自的报表及依据资料,总包方证据《结算协议书》,及后期提供的证据总包方编制的《首钢伊钢棒材、高线工程建安决算表》,其中“决算审定价”一栏无任何数据,无法准确反映具体编制审核的计算过程,且未提供任何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完成情况的详细验收清点资料,按照施工期间分月进度审批报表粗略计算,无法准确反映工程的真实完成情况。不符合《CECA/GC3-2010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相关规定;2.结算规程规定内容及方式。根据《CECA/GC3-2010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第3.2节规定: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和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表文件组成,并履行报审、审定等程序;3.结算协议书,未见发包方签字及加盖公章确认,结算文件不齐全,与本机构结算的其他工程项目不同;4.《结算协议书》所附《首钢伊钢棒材、高线工程建安决算表(合同内)》(以下简称《决算表(合同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根据合同约定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应按规范以总价包干合同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即结算总价=合同价+合同外增加-合同内减少(未施工)。按此方式,合同内已完成部分无需再计算造价,只需计算合同外增加及合同内减少的造价即可。但总包方编制的《决算表(合同内)》却反其道而行之,按照据实结算(单价包干)的方式,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计算,与合同约定相悖,超计金额数百万元;(2)“1.6厂房柱基及设备基础”一项结算金额为6036.17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总包方按合同约定及设计内容全部完成该项总价仅为5335.86万元,经过现场勘查,5.5m平台以上设备基础并未完成,该项超计金额至少为700.313万元;(3)《决算表(合同内)》中“1.12矮墙(灰砖)”该项结算金额为9万元,根据了解实际该项为第三方施工并与发包方单独结算,后附第三方结算资料;(4)《决算表(合同内)》中1.13-1.15项(三种地坪),该三项结算金额合计为252.51万元,经现场勘查复查,三项工程均未施工;(5)《决算表(合同内)》中2.1.1项(棒材车间小房子)和4.1.1项(线材车间小房子),结算金额合计为303万元,其金额为各建筑物均按设计图纸完成全部内容的工程造价,实际情况是各建筑物均只完成主体结构框架,个别建筑完成部分砌体及抹灰,不应按全部完成之造价计算,按行业经验一般仅为70%,粗略计算超计金额为91万,具体应按设计图纸详细计算;(6)《决算表(合同内)》中4.4.1-4.4.6项(棒材车间循环水泵房及水池)、4.5.1-4.5.13项(棒材车间旋流吃池及露天天桥)、4.7.1-4.7.3项(棒材车间电气室),以上三项结算金额合计1981.53万元,该三项合同金额合计为2289.31万元,按此对比计算总包方未完成部分仅为307.8万元,但实际发包方计算为650万元(具体见与第三方结算及合同),需核减342万元;(7)《决算表(合同内)》中所有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所含的分部分项均不应二次计算,按合同约定其造价均包含在建筑每平方米单价中,如“2.2.2、2.2.5、4.2.2、4.2.5、4.4.2”等项,该部分金额为115.74万元,需全部核减;(8)《决算表(合同内)》中“六加热炉建安”结算金额为494万元,实际该项属设备安装工程,设备到场未见安装;(9)《决算表(合同内)》中“七总包管理费”结算金额为5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总包方完成所有工作方可按此金额计量支付,按目前实际完成情况,应按已完工造价与合同金额比例计算,应至少核减200万。(10)《决算表(合同内)》中“八临建及设备进出场费”结算金额为106.21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的构成中并无此项,不应单独二次计算,需核减;在本次报告中,由于委托时限太短,我公司至少针对部分项目进行核对,未能对全部工程进行核算,以上项目该《结算协议书》超计金额至少2500余万,无法反映该案真实造价,该“决算书”、《结算协议书》,核算的工程内容,经本机构现场勘查,与现状不符。如为查明案件事实,准确确定造价,需通过第三方工程造价鉴定方式处理。本机构建议该案进行全面详细的工程造价鉴定。该咨询意见落款处加盖新疆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印章,无造价工程师签名及盖章。 2020年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公证处作出(2020)新新源证内字第9号公证书,公证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陈龙及首钢伊犁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群、工作人员罗孝勇、摄像人顾智杰于2020年1月3日来到首钢伊犁公司东北侧主厂房,对该厂房内的施工完成现状进行了记录、拍照、摄像,公证人员陈龙现场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二页,顾智杰拍摄照片十二张,视频光盘一张。《现场工作记录》主要内容为:根据首钢伊犁公司的申请,2020年1月3日北京时间11: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公证处罗新平、陈龙及首钢伊犁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群、工作人员罗孝勇、顾智杰一同来到申请人指认的保全地点(首钢伊犁公司东北侧主厂房),对主厂房的施工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厂房现场情况如下:1.整个主厂房房区内地坪未做。2.厂房内部分电缆沟倾斜、变形。3.穿水流回泵房仅完成框架结构。4.稀土磁盘仅完成高为3.5米的剪力墙结构。5.分机房仅完成框架结构。6.厂房内未见任何照明系统。7.厂房加热炉区东门没有安装大门。8.除棒材区周围有矮墙,厂房其他区域四周均未见有矮墙。9.棒材区北门大门未安装。10.厂房内部分钢架漆面有脱落、锈迹,平台钢架表面仅见一层红褐色底漆。11.棒材区及线材区平台上均未见有房屋。上述过程均由首钢伊犁公司工作人员顾智杰进行拍照、摄像。《公证书》后附《车间工艺平面图》。
一、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9.93430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39.93430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39.93430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85487.19元,由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72816.18元,由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2671.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  昀  杞 审 判 员 热依拉·买买提 审 判 员 倪     敏
法官助理 马  忠  雄 书 记 员 叶  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