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财保353号
申请人成都敏锋鑫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成都敏锋鑫泽商贸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成都敏锋鑫泽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敏锋鑫泽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6492113.5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成都敏锋鑫泽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杨先成
书记员 李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