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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长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24107号
原告张家港长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长力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长力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长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贺维
法官助理 邵慧 书 记 员 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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