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财保47号
申请人成都敏锋鑫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了(2018)京0115财保3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6492113.58元。现申请人成都敏锋鑫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敏锋鑫泽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6492113.58元的冻结。
审判员 杨先成
书记员 李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