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臣戈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韬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法民初字第1837号
原告云南韬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溪臣戈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孔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云南韬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溪臣戈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孔凡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89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97.50元,另4497.50元退还原告云南韬成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杨国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岳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