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科源自动化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衡水科源自动化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衡水科源自动化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409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广场C座1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衡水科源自动化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路18号4幢1层门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衡水科源自动化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路18号4幢1层10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衡水科源自动化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衡水科源自动化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辛阳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