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1797号-31
申请执行人:***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2988268R,,住所地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东培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联,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思泰尔热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95235633,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楼下工业园园区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思泰尔热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81民初3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常州市思泰尔热处理有限公司结欠***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设备款2194167元,由常州市思泰尔热处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194167元、2022年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前分别支付500000元;如常州市思泰尔热处理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原告设备款,则***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的设备款一并申请法院立即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执行,执行标的为21941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州市思泰尔热处理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款项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500000元,余款于2023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如被执行人不按时足额支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2)苏0481民初3444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