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821号
申请人:***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2988268R,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东培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峰,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菲,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周市镇鸿廷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PR1L72A,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许龚路106号。
经营者:黄志龙,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周市镇鸿廷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周市镇鸿廷机械厂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周市镇鸿廷机械厂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松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阮 茜
书 记 员 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