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东培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峰,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库珀轴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潘庄镇宋齐寨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延红,执行董事。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库珀轴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354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忠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