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菲斯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

南京长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6888号之一
申请人:***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东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2988268R。
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长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92965R。
法定代表人:居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热处理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长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苏0481民初688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11192.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所有被查封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长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金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