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16746号
原告:南京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30553467Y。
法定代表人:何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室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滨湖宝文时代中心**25F、26F、27F01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京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南京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