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内0404民初13873号
原告:赤峰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木头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州东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赤峰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75000元;二.请求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0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等三笔款项,尚欠原告质保金、履约保证金以及技术服务费未支付,案涉项目已经于2020年7月竣工验收,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赤峰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技术服务费合计175000元,上述款项被告于2025年10月20日前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702元,由原告赤峰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2351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3.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扣押车辆等措施。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璠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