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电科某某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执保247号
申请人:山东电科**工控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923诉前调18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29814元。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银行、网上银行等信息,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2397.17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923诉前调1812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立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