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5民初359号
原告:西宁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4679166874Y。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3号楼1单元1193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美娟,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龙,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积石镇草滩坝上庄村101号。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8680752838G。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阳光铭座南配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住该市西街村南岸62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宁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西宁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计3409元,由原告西宁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仁 青 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马鑫书记员高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