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财保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翟建功,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向阳路九巷**号。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第三人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123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翟建功诉前保全申请后,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翟建功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底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