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8967号之一
原告:渭南荣鸿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渭南荣鸿欣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渭南荣鸿欣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荣鸿欣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荣鸿欣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3819元,由原告渭南荣鸿欣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