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终1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固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米秦路东岭欣城9-0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康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兴华大厦12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居民。
上诉人陕西固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24)陕0502民初8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上诉人陕西固世通实业有限公司缴纳本案上诉费,上诉人陕西固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在收到本院上诉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交纳二审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固世通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