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2610号
原告:渭南天源盛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曲办太夫张村委会隔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兴华大厦12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渭南天源盛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渭南天源盛秦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渭南天源盛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